getlost wrote:
南山16歲以前壽險都...(恕刪)
壽險保最低額度就好,將現金省下來,運用的彈性更大、繳費的壓力也不會這麼重
強烈建議實支實付的額度一定要足夠......實支實付的好處多多啊
新生兒的癌症險確實是很便宜,但若採用產險的定期癌症險,除了可一次給付的優點外,保費更是便宜到爆
concall81 wrote:
住院10天, 一般家庭會負擔不了嗎?
type60 wrote:
< />< />上面網友的單子上就也有寫了< /> />< />嬰兒不需要意外險...因為沒有理賠的< />< />省錢去衝高 醫療部分就好了...< />< />一、 修法背景說明?< />< />答: />二、 保險法第 />< />答: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 保險法第 />< />答:範圍如下< /> /> />四、 保險法第 />< />答:< /> /> />五、 保險法第 />< />答:保險業依據保險法第 />六、 健康保險的死亡給付會不會排除 />< />答:由於健康保險並不準用保險法第 />七、 責任險的死亡給付會不會排除 />< />答:< /> /> />八、 學生平安保險會不會受到影響?< />< />答:< /> /> />九、 對於學校、救國團等活動單位而言,是否會帶來活動停擺或其他方面的困擾?< />< />答:目前產、壽險業業者,已繼續提供未滿 />一〇、 新法實施前所投保之保險,是否受修法之影響?< />< />答:新法公布生效前已投保之有效契約,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一一、 新法實施前所投保之團體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遇有人員加保時,是否受修法之影響?< />< />答:有關團體保險加保作業問題,由於團體保險係由契約雙方當事人要保單位與保險公司簽訂一張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如有人員加入,則依該團體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異動約定辦理加保作業,而非由被保險人另與保險公司訂定新契約,如該契約為 />一二、 信用卡綜合保險之適用?< />< />答:< /> /> />一三、 如兒童於十五足歲以前少了死亡保障,該如何進行保險規劃?< />< />答:因保險法第 />一四、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為何?< />< />答:現行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為新台幣 />一五、 產險業是否已推出符合新修訂保險法第 />< />答:產險公司已於相關法令規範修正後,持續提供相關保險商品供消費大眾選擇。目前提供之保險商品如下:< /> /> />一六、 產險業新推出保險商品之保險費率是否調整?< />< />答:產險公司針對新推出未滿 />一七、 保險法第 />< />答:保險法第 />條文附註< />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祈紅奶茶 wrote:
跟大大報告一下..
如果住10天單人房 一般家庭真的負擔很大..
我客戶(1歲) 前陣子住長庚單人房 1天是4000元
如果住10天就要4萬..
還沒算 家長請假的薪水損失..
祈紅奶茶 wrote:
還有一個客戶(不到一歲)..
會因為尿液逆流 導致發燒住院..
1次都大概住5天 她那一年 進出醫院大概有5次左右..
一整年 她的理賠將近20萬..
祈紅奶茶 wrote:
最近還有客戶 在詢問要調整保單增加保額..
可惜 4歲時 發現有先天性心臟病..
現在根本不能調整..
祈紅奶茶 wrote:
小朋友的保險 1-2萬就可以買到還不錯的醫療保障了..
祈紅奶茶 wrote:
但無法對人負責的話 就....少說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