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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送小孩到幼稚園,院方突然告知希望我們轉學.......

可以叫老師賠早點說啦
這樣我就不會從小到大一直被老媽打了
這個好像停車場具有停車的功能 但不具備保管

其實如果這樣子的話
就轉學比較好 都已經跟園方處不好了(我認為啦~)
而且態度不好也許我們都不是當事人 但第二次戴眼鏡的話 我是老師就當沒看到
小朋友自己處理就好 但老師還是願意添加自身責任在身上
某方面還是很不錯 也不是說堅持不能告 但只看這文字敘述
我還是會站在老師這邊

improvement wrote:
說真的,院方突然這...(恕刪)



保管遺失照價賠償就是了 不知道告教育局是要告啥

只是老師會笨到連兩次遺失 這點蠻納悶的

有一次經驗後 理應不會在傻一次 這老師也是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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