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小迷糊 wrote:
首先必須先抱歉,由於...(恕刪)
我很想知道,上了法庭,你是要怎樣跟法官解釋,你擁有孩子獨立的扶養權???
沒有法律婚姻的支持,也沒有獨立扶養的事實,,,,就跟法官說我是小孩的生父,,,,,
除非生母不再或生母無照顧之能力,,,,,你才有機會,跟生母的家人打官司
別搞錯了。是跟生母的家人打官司,而不是跟生母打官司。都父不詳了,還怎樣跟生母打官司??
連國稅局報稅,你小孩都不能報扶養親屬了! 你是要怎樣打官司??
以小孩生父的名義!!你跟生母最多只能打,探視權和共同扶養權的官司。
人有三種贏家模式無法複製:
別人的出生。
別人老爸有錢。
別人有遺產繼承!
別把老輸當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