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急】請育嬰假六個月後....遭解聘。該怎麼處理...

2013-11-12 11:52 by MEGADETH2
以下純粹針對勞工

基本上那個通報就是通報而已
政府不會審太多的
被通報的單位是地方政府的勞工局

如果學校拿不出通報的證據
由於已經不續聘
同樣的就是走申訴以及官司的路
這個省不掉的

「另外30天前通報是說
讓你多工作一個月,領一個月的薪水
一般的做法就是馬上通知馬上走
這30天就算成"預告工資"給你
所以如果有30天前公告
你就拿不到預告工資
也就是說你明知道快没工作但還是要乖乖在那邊工作30天
這個30天前預告不影響任何的事情」

問題現在沒辦法復職,因為校方說已經解聘。

===========================================================================

如果是要討論教師法
基本上如果沒有違法甚麼的,應是適用第14條第8款

第 十四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8.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但如果沒有開教評會就是違法

如果是業務縮減請參考第15條規定

第 十五 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問題是,我太太只是行政職員(幹事),非教師(無教師資格)。
「你可以一時欺騙所有人,永遠欺騙部分人,但不可能永遠欺騙所有人!」-- 林肯
職員,那是勞保囉

基本上,你可以走"確認僱傭關係"訴訟
只要勝訴,你可以主張回去工作,同時這段時間的工資雇主需照樣給付

這篇給你參考
http://www.lex.idv.tw/?p=1577

確認要爭到底的話要花很多的時間跟精神
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
加油吧!

看來,似乎還是找議員或立委來選民服務,

開個記者會最快,最有成效!

走法律阿...
「你可以一時欺騙所有人,永遠欺騙部分人,但不可能永遠欺騙所有人!」-- 林肯
您還是試問一下勞保局和教育部


這樣有個正確人員解說,你的心裡也比較踏實啦!


我汽車DIY經驗blog.xuite.net/riply20000/twblog/113506847
打電話不見得問得到什麼鬼

之前公司裁過一次
有消息知道自己危險的同事就打去台北市府問該怎麼辦
回答的人講得很不耐煩(不只一個人)
想問詳細一點對方就一付好像你是白痴怎麼講一堆還聽不懂
你到底問夠了沒

同事耐著性子問了好久
聽了對方一堆的冷言冷語
最後得到的結論是
解僱的當下要馬上跟市府申訴
然後還要每天到公司上班履行義務
免得變成曠職反而變成解僱的藉口
另外又問
公司開除你一定不會讓你進公司時那該怎麼辦
市府說
請自己想辦法
政府沒辦法幫你

所以靠自己比較實在
這邊有人遇到類似的問題(不過是勞保,不是公保)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90906193

約聘僱員係各機關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以訂定契約方式進用,屬一年一聘性質,自有該法之適用,惟如依該法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其期間應以不超過聘用期間為度。

也許學校當初是好意(讓您可領公保津貼) ?
或是沒注意到育嬰假結束日期已是下個續聘年度。
但您在請育嬰假時,有留意到結束日期已是下個續聘年度嗎 ? 可以看一下去年的聘書迄日

也許可以以「育嬰假結束日期」>「聘用期間」,因此默認續聘…這一點來跟學校爭取看看
如果學校怕麻煩的話,也許會續聘一年
但我想學校往後也不會再續聘了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