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純粹針對勞工
基本上那個通報就是通報而已
政府不會審太多的
被通報的單位是地方政府的勞工局
如果學校拿不出通報的證據
由於已經不續聘
同樣的就是走申訴以及官司的路
這個省不掉的
「另外30天前通報是說
讓你多工作一個月,領一個月的薪水
一般的做法就是馬上通知馬上走
這30天就算成"預告工資"給你
所以如果有30天前公告
你就拿不到預告工資
也就是說你明知道快没工作但還是要乖乖在那邊工作30天
這個30天前預告不影響任何的事情」
問題現在沒辦法復職,因為校方說已經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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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要討論教師法
基本上如果沒有違法甚麼的,應是適用第14條第8款
第 十四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8.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但如果沒有開教評會就是違法
如果是業務縮減請參考第15條規定
第 十五 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問題是,我太太只是行政職員(幹事),非教師(無教師資格)。
「你可以一時欺騙所有人,永遠欺騙部分人,但不可能永遠欺騙所有人!」-- 林肯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90906193
約聘僱員係各機關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以訂定契約方式進用,屬一年一聘性質,自有該法之適用,惟如依該法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其期間應以不超過聘用期間為度。
也許學校當初是好意(讓您可領公保津貼) ?
或是沒注意到育嬰假結束日期已是下個續聘年度。
但您在請育嬰假時,有留意到結束日期已是下個續聘年度嗎 ? 可以看一下去年的聘書迄日
也許可以以「育嬰假結束日期」>「聘用期間」,因此默認續聘…這一點來跟學校爭取看看
如果學校怕麻煩的話,也許會續聘一年
但我想學校往後也不會再續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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