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男性侵六歲女童 輕判3年2月/天理何在阿?請大家挺身而言~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Deray Xu wrote:
多說無益!可以引的法...(恕刪)


謝謝您的關心此案。
但無需如此情緒化。

您對最高法院法官會議有所不知,故出此言,尚可諒解。

詳細內容請自行觀看: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共列出四種針對此案所引述法條的見解以及原因陳述。
經過最高法院行事庭會議法官討論後做出決議,採取"丙說"
會議決議後,便可以作為法官定奪時的依據"之一"

為什麼會特別標出"之一"?
請把會議內文看清楚,四種論述都有以最高法院會議決議文作為判定依據。

請注意:法官必須以法律為主來定奪,不可以自我意識、或是眾人之意為主,否則無法做到公平公正。
法條有問題,要以修法來補正。
補正之前,就是以最高法院會議來作為暫時依據。

我不敢說是法官有問題,因為我不懂!
但我確定相關法律絕對有問題(對14歲以下性侵、或猥褻竟然還有"但書",立此法者真是ooxx@&^%*!)

感謝最高法院做出的會議決議。
Daizi wrote:
謝謝您的關心此案。但無需如此情緒化。...(恕刪)


我無意與你爭論法條, 法條之外依舊有判例可以依循, 再者3~10年的量刑空間, 為何只判最低?

必須要說我不喜歡你指摘我情緒化...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Daizi wrote:
謝謝您的關心此案。但...(恕刪)



法官須依法條所示來判決,這我同意。但是法官對法條有解釋權,只因為便宜行事(就是懶)而草率判決,然後把責任都推給法條訂立不良,這種法官被譙是剛好而已。

如果說法條訂到毫無縫隙,讓法官真得無法可用時,那怎麼會有法官仍能從其他方面的求證與解釋以求判決之周全呢?

不曉得努力為這些怠惰的法官強力辯護的"法學專家"們是什麼心態,是想說哪天自己犯了問題,也需要同行幫忙辯護囉?

我們小民並沒有要說全部法官都爛的意思,因為相信好的法官也有,那個組織的成員沒有爛橘子呢?只是司法院官官相護的樣子,實在讓人看了就不爽。

至於是否一昧的把量刑加重,這仍要斟酌。一但罪行量度超過殺人罪,就要考慮到是否會讓罪犯兩相較之下,反而起了殺人滅口的決心。法條的修定還是需要專家,但是請收起專業的傲慢,多多了解實務狀況吧。
謝謝您的指教
我不是專家,我是從事印刷行業的

我想強調的重點是:
我不是專業,所以我不知道法官是對或是錯。
但我知道法條絕對有問題。
另外我也不相信今天臺灣媒體的報導

我只是提出這些個人想法,讓大家思考跟著媒體、或是輿論走,是對還是錯??
千萬不要人云亦云。
也不要被台灣那些嗜血的媒體牽著走。
Daizi wrote:
謝謝您的指教我不是專...(恕刪)


"被台灣那些嗜血的媒體牽著走"其實是你的偏見.

個人很早就參與推動"一次傷害都不行"
在01板上也多次發聲, 你主觀認為我是被媒體牽著走, 其實你過度放大自己的優越感.

這件事情其實是媒體聞風而來, 政客看到曝光點也貼了上來, 與其說被媒體牽著走, 不如說大家的努力讓社會震動.

如果台灣能早點有『潔西卡法案』這樣的事情不會發生, 如果早在幾個月前多點人參與, 今天不會有這樣的遺憾.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Daizi wrote:
謝謝您的指教我不是專...(恕刪)


我是蠻好奇的...照您的說法..

勵馨..家扶..婦女救援基金會...等等

這些團體~~

原來也是被媒體牽著鼻子走....

原來這些團體也都是人云亦云....

~~~

我個人所知道的相關訊息...

不外乎新聞媒體與這些基金會...

媒體不能信...

若是連家扶..勵馨..婦女救援..等等都不能信...

那...

我還能相信誰呢??

-----------------------
-----------------------

事實上....

這種案件已經不是第一起了....

不知道有多少家庭受到傷害...

只是未被新聞媒體報導出來而已....

當新聞報導出第一起時....

法官大人們都知道錯不在法官...而是法律....

那麼...既然知道....怎麼不努力去推動修改或者努力的解決...

而是放著不管....

還不是無所謂的心態....

正確來說....

錯不在法律...法條...法官....


真正錯的是那些站在法律至高點,站在宣判人民那些人的心態...






guaiso wrote:
My Oh My.....(恕刪)
哈~~天曉得,這些法官在判決被告無罪之時,心裡可能比那個「自己也不清楚是不是已經原諒被告,卻在法庭上供述不想太追究的被告責任的家屬或被害人」更嘔吧!?
.....(恕刪)


所以今天討論的這個案子,被害家屬有跟加害人達成什麼程度的共識或和解嗎?

有的話我閉嘴,沒有的話可以麻煩您不要再發言嗎?
這種人這種罪
殺了就是
改甚麼法
十年還輕了
一個小孩的一生都毀了
槍斃吧
nightdriver wrote:
這種人這種罪殺了就是...(恕刪)



我也想把這種人大卸八塊,小GG剁了塞屁眼。但是為了受害者的生命著想,最好不要把法律訂到這麼嚴苛。因為難保罪犯在犯案時想到橫豎都是一死,殺人滅口還比較有機會可以逃過去....這時候受害者反而危險。所以訂定法律刑責的輕重有很多的考量,訂得輕,有時候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命....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