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一條: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兩個都來自特殊教育法母法而設的子法,但不同條設立的目的不同
1.一個認定能不能提早或延後念國小。
2.一個是要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資賦優異鑑定是以在學校念書時的鑑定,大部分是小二安置小三,小四安置小五,或者讀特殊才藝班。
所以不要引用錯的辦法又理直氣壯.........
另外可以是不是資優或身障就是看當年百分比來看是蠻合理的阿
你若不滿意可以繼續打行政訴訟
天外飛來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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