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vina wrote:申請日是出生後隔日至6個月內 就算現在...(恕刪) (三)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自其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設籍本市連續達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第三條有寫,到小朋友出生當天需要滿一年你說的是小朋友出生後半年內要提出申請,不然就是放棄,二者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