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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就規定了,但好像沒被當一回事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


iris.tw wrote:
無意間發現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中規定,
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必須」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資料來源:
https://msg.nat.gov.tw/pmsg.jsp?queryType=f02&msgId=141595078321920

但是從來沒聽過這回事耶....
還是我對於這條法規的理解有問題呢?


我只能說 : 規定是一回事 , 實際又是另一回事 !

很多事情不是都這樣嗎 ?

一般人的無奈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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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的是讓我長知識了呢~
iris.tw wrote:
無意間發現性別工作平...(恕刪)
會有托兒的就有。
跟立法沒關係。

我們醫院有附設幼稚園。
限員工子女。
配合上下班時間接送。
我已經知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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