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is.tw wrote:無意間發現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中規定,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必須」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資料來源:https://msg.nat.gov.tw/pmsg.jsp?queryType=f02&msgId=141595078321920但是從來沒聽過這回事耶....還是我對於這條法規的理解有問題呢? 我只能說 : 規定是一回事 , 實際又是另一回事 !很多事情不是都這樣嗎 ?一般人的無奈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