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1012p wrote:
現在勞基法好像改為前後七天內共15天, 請完三天陪產假~~!
呃...針對這點..
舊法規如下
"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至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新法規如下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陪產假為3日,復依103年10月6日總統公布之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差別只是在於有二日至五日變更為前後十五日
其它的規則都沒變
簡單的來說,生產的當天也算一天
至於其它兩天則是可以避開例假日,但是是否必需連續請完?就不得而知了
要遇到人的才會知道
sundorys wrote:
趕著去哪裡? 會不會想太多, 你是希望在假日人手比較不夠下去生產,還是平日醫務人員充足下生產, 預產期到了,還沒有產兆,經過醫師診斷隨時都可以催生, 當然選白天人手多的時候去生。
sundorys wrote:
預產期到了,但沒有產兆, 隔週禮拜一直接到醫院催生,開始有陣痛大概是禮拜二凌晨, 直到小孩出生後是禮拜二下午(恕刪)
我只是覺得奇怪而已
新光醫院會打槍沒產兆的
催生是塞海藻棒 但身體還沒有準備/意識到要生小孩
紅字這段時間真是苦了嫂子了
凌晨陣痛到下午出生 大概也是像我老婆一樣 把力氣都擠到臉上去了
3C的世界裡,別滿腦子只想著"超值"。就像無線網路一樣,別人推薦的,只適用在他家的環境,到了你家又是另外一回事。小烏龜牽到北京也不會變成千里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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