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一)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
五、本津貼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得申請本津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1.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3.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4.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5.未婚生子之婦女。
(二)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前款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父母或監護人均未提出申請時,始得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時,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之查調,以實際照顧之人資料為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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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員可能覺得補助對象不符合規定(第三條第二項)
而且你也不符合申請人資格(第五條第一項第3點)
可以由你父母親(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試看看(第五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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