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ueybk wrote:
在這裡發這種言論根本...(恕刪)
錯了
其實是與社會為敵
你可以因為懷孕什都不做
只是被同事歧視、長官不滿而已
這社會就是這樣現實
只要有特權就予以排斥!!
這邊的人也是講述這道理
不然要怎樣就怎樣
何必詢問
心裡也是對於工作上怕有被排斥感
不是嗎?
是的,公職護士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但並未有此規定得看醫院,看起來約聘護士適用勞基法好像比較好,但法律總是有例外,想必是各方角力的結果!
如為勞基法第84-1條,經中央主關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但其勞動契約並經事業單位送主管機關核備者,自有不受所列法條之限制,相關之勞動條件應視勞資雙方當時所簽訂勞動契約,如遇變更相關之勞動條件,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什麼是經中央主關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醫療保健業為其一是也,因為病人必須24小時均有護理人員照顧,故採輪班的性質,故可不受49條的限制,可以上夜班的意思,如何輪班需依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是勞資雙方當時所訂,要事先送主管機關(勞工局)核備才行,經詢問勞工局,醫院也不是所有的單位都可以堂而皇之的輪班了,除了急診、洗腎、重症、血庫、高壓氧、放射、精神科…..(咦!那一個單位沒包括進來?依指示在勞委會的網站也搜尋不到),還是得依勞基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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