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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民事賠償問題

事情是這樣的,小女未滿14歲!被顧鐵路平交道的保全強吻褻胸! 回到家告知家人,趕緊到他去警察局報案,那位保全也承認犯下此案,法院那邊打電話來問說有要請求民事賠償嗎? 有的話要去法院調解委員會 。。。
那我應該能請求多少賠償金?
2015-09-07 10:3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民事賠償問題

QQQ胖胖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小女未...(恕刪)


先看你想如何處理本案!
請你們去法院調解委員會應該是想先開調解庭,看有無成立和解可能,有無和解會影響日後量刑!!
你也可以選擇不予和解或調解不成直接於刑事庭附帶請求民事賠償!至於精神賠償的數額,一般幾萬到數十萬都有,請求的數額法院都還是會酌減居多!
不過,我倒是覺得,賠償金額是其次,你女兒的身心更應該注意,還望家長多多安撫彌平這種創傷!
老實說,怎麼感覺重點是在"錢",而不是小孩身上?

重點應該是你想要的是什麼?
小孩有因此生病受傷,那就是全額醫藥費,實支實付
小孩有因此受到驚嚇,那就去看心理科,一樣一要費實支實付
其它超額的部分,就是懲罰性賠償,這就看對方保全對於你提出的金額是否同意
同意就賠償和解,不同意就上法院,法官會判

最後,只想說,別搞到好像想藉由女兒被強吻襲胸來賺點錢
那樣的感覺真的很差,跟xx又有什麼差別?


QQQ胖胖 wrote:
那我應該能請求多少賠償金?...(恕刪)

wanghy.ad wrote:
老實說,怎麼感覺重...(恕刪)


應該是上來問
要怎樣
才能讓保全
受到最大的懲罰才對吧?
沒有著重在里?
是當搖錢樹嗎?

不然也應該是上來問~
要怎麼保護一下小朋友幼小的心靈吧?
發生事情當下,也通知學校老師輔導,社會局社工,家長也給予心靈上的慰藉。。。 會問這問題是已經是 事後的問題?! 並不是錢不錢的問題。。。這事情我想也沒有人願意發生,也是因為遇到了,不懂才上來發問!刑法224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 法院寄來的判決書上是這樣寫!但沒寫到民事問題!是因為法院打電話來詢問是否有意願和解這問題,才詢問網友的意見。。。
我覺得這樣問要賠多少很合理也合法啊。
人家女兒身心受創,需要精神上的慰撫。
雖然說精神上的慰撫的方法很多種。
但是什麼慰撫方法最有效?誰敢說得準?
至少法律已經說明可以要求精神慰撫金。
用錢帶小孩出國走走,忘卻受辱的記憶。
這樣不覺得跟之前北榮死胎的案例很像嗎?


一開始社工問她希望怎麼賠償、開個數字,她詢問律師朋友後,認為這種誇張的情況應求償2000萬元,她才對這位社工提及「律師說要2000萬」
最後發現輿論一面倒,暗指她只是利用女兒的死換取高價賠償,才改口不是這樣,是因為後續處理"非人道",「龐大的醫療體系立刻將已38週大,體重2912g、身長46cm的baby大體當作「醫療廢棄物」處理,丟入紅色塑膠袋,蜷曲如肉塊,塞到小小紙箱,讓所有的母性、人性瞬間殞滅,這才是我們無法容忍的原因。」



沒錯,法律已經說明可以要求精神慰撫金
但問題是,千萬別搞得像是買賣一樣,這樣更傷小朋友
更有可能讓小朋友感覺只要被摸摸,被親吻,就有錢有東西有糖果可以拿.....那後果更慘


要懲罰加害者還蠻簡單的,不一定要物質或金錢上才能算是懲罰
作義工,寫悔過書,再犯條款...等等,太多了

至於賠償,多少算合理?老實說自由心證
樓上提到的出國?是保證出國回來心靈創傷就沒有了?
還是假借受傷,行旅遊之實?
這樣又有可能會回到我上面說的,出賣身體換取利益的心態
所以,請自行拿捏吧!
請問父母幫助子女決定不要賠償,要犯罪人去做義工、做服務來彌補自己的罪惡,是正確的嘛?

我講一個例子,曾經有個朋友,他小時候被鄰居弄傷,造成永久性的傷害。
在他成長的過程中,因為臉上永久的傷害,導致自卑、內向、沒有信心。
後來他長大了,知道當時他的父母選擇原諒對方,沒有為他爭取該有的權益。
當他決定要找醫生協助時,那是一筆龐大的費用,而他也已經不能請求對方賠償。
現在,他不免對父母當時的決定有些怨言,為什麼沒有幫他爭取權益?

我想說的是,當父母的,本來就應該要為子女爭取最大的權益。
當然不是要像北榮那種例子,況且北榮醫生有無業務過失,還有待調查,不能一口價2000萬要人賠。
然而版主的例子,是確確實實的遇上性騷擾,被強吻襲胸,難道能打成北榮事件中那個媽媽的同類?
如果要是這樣,有人來問他女兒被強姦了,不知道要如何請求賠償,大家還可以這樣說風涼話?
所以我遣詞用字才會非常小心,並且也沒有說不能請求金錢上的賠償
我有是說醫療費用該是多少,全額實支實付
不管是生理上的,還是心理上的
麻煩你看清楚

為什麼我遣詞用字要小心
因為這件事情,重點是在小孩的心理建設上
沒有好好引導,會不會讓小孩感覺可以用身體換金錢?用xx換包包?

對於犯人來說
如果賠幾個錢,就能了事,那跟用買豈沒兩樣?
所以要讓他痛,要怎麼樣讓他痛到之後不敢再犯,保護其他的小孩不再受到傷害

妳朋友的例子,是她們選擇原諒
但我並沒有說就這樣算了
懲罰,該有的懲罰,一定要有,不能就這樣算了....

MaxTsai0712 wrote:
請問父母幫助子女決...(恕刪)

QQQ胖胖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小女...(恕刪)
您的用詞已經扭曲了當事人的問題,導致樓蓋歪了。
能回答就具體的回覆,不用添油加醋,畫足添蛇。
他只問可能請求多少賠償金?也沒說可不可以要2000萬。

竟也被說成什麼:
....別搞到好像想藉由女兒被強吻襲胸來賺點錢...
....那樣的感覺真的很差,跟xx又有什麼差別?
....用身體換金錢....
....用XX換包包....

以上哪裡用字很小心?
整個用字的傾向在污辱當事人的動機。
然後還拿北榮事件的2000萬媽媽來類比。
還說他跟北榮事件的媽媽很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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