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在公司任職2年多。在今年2月初得知懷孕,預產期在10月中。工作至6月底時,該公司基於安全請老婆請假留職停薪,因為是第一胎,所以同意請假在家待產(公司條件:復職需有適合職位才可復職)。10月中順利生產後,預計下禮拜做完月子回公司辦理勞保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前天11月15日,公司人事請同事轉交老婆印鑑及相關資料。老婆打電話至公司詢問,人事回答:因為公司知道不會復職,故在10月底自動幫老婆辦理離職手續,並已辦退勞健保。
請問:
1.基於勞基法及兩性工作平等法,該公司有何違法?
2.產前辦理留職停薪請假,有請假,那產假56天雇主須給薪嗎?
3.10月底勞保中斷,勞保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可以申請嗎?
4.這段時間並未和老婆聯絡,也無告知公司要離職。公司擅自主張幫老婆辦理離職是否涉及偽造文書罪(老婆公司規定,離職需一個月前告知,並填寫離職單簽名交由人事及主管簽核,一個月後生效)
我覺得這家公司很過分,申請勞保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不是要公司出錢,這是老婆的權益,怎能自動幫她辦理離職呢?聽到我都快氣炸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