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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基法:勞工生產請假法規

請問大家:

老婆在公司任職2年多。在今年2月初得知懷孕,預產期在10月中。工作至6月底時,該公司基於安全請老婆請假留職停薪,因為是第一胎,所以同意請假在家待產(公司條件:復職需有適合職位才可復職)。10月中順利生產後,預計下禮拜做完月子回公司辦理勞保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前天11月15日,公司人事請同事轉交老婆印鑑及相關資料。老婆打電話至公司詢問,人事回答:因為公司知道不會復職,故在10月底自動幫老婆辦理離職手續,並已辦退勞健保。
請問:
1.基於勞基法及兩性工作平等法,該公司有何違法?
2.產前辦理留職停薪請假,有請假,那產假56天雇主須給薪嗎?
3.10月底勞保中斷,勞保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可以申請嗎?
4.這段時間並未和老婆聯絡,也無告知公司要離職。公司擅自主張幫老婆辦理離職是否涉及偽造文書罪(老婆公司規定,離職需一個月前告知,並填寫離職單簽名交由人事及主管簽核,一個月後生效)

我覺得這家公司很過分,申請勞保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不是要公司出錢,這是老婆的權益,怎能自動幫她辦理離職呢?聽到我都快氣炸了。請各位網友解答,謝謝。
2012-11-17 7:27 發佈
我也覺得你老婆公司已違反勞基法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中第7條 )!
建議打電話給台北市勞工局(如果你老婆公司是在台北市的話),請其介入處裡,以保障你的權益。
直接申訴吧
很明顯已經違反勞基法
1.勞工請育嬰假沒有所謂的復職條件。
2.擅自幫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如果有離職文件的話,除了違反勞基法外,也觸犯刑法"為造文書罪"。


如果有離職文件建議直接告刑法,刑法再帶民事求償。

交給勞工局協調,猜想應該是復職,因為育嬰假期間不得資遣,所以沒有拿資遣費的狀況,但是你覺得復職後會好過嗎??
人生在世五十年 與天長地久相較 如夢又似幻一般

fossil248 wrote:
請問大家: 老婆...(恕刪)


別浪費時間 先去向勞保局申訴舉發吧

依以往所看到的案例
從離職到申訴後(若有復職).這段期間不在公司的薪水都能要公司拿出來

相關權益 你可以先請太座先仔細列出
方便以後索討
謝謝大家解答建議:

其實目前情況是不會復職了,只是勞保在10月底被公司辦退,那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否就無法申請。若該筆勞保補助無法申請,是直接向台北市勞工局申訴嗎?那這筆錢會變公司賠嗎?謝謝。
請直接向台北市勞工局申訴

嚴重違反性平法

很多公司對孕婦嚴重歧視 找盡各種理由 就是要逼退孕婦

難怪一堆婦女 為了要保住自己的工作

哪敢懷孕呀

惡性循環下 台灣的生育率一定是全世界最低

最上位的政府 想一堆口號 要提高生育率 根本就是笨蛋

最好的方法 就是對於這些惡意逼退孕婦的無良公司

施於重罰百萬 才能讓這些無良心的老闆 有所顧忌
你老婆是以哪種理由(病?事?)申請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期間到何時?
不知道留職停薪期間是否能享有八週有薪產假...
但確定, 公司肯定不能主動幫你老婆辦離職

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 公司不得拒絕
(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C2%B2%A4%E5%A6%A8&ktop=%B3%D2%A4u%A6p%A6%F3%BF%EC%B2z%AFd%C2%BE%B0%B1%C1~&idno=2472&keywords= ) 第七點 & 第十五點
( http://bb.kcchen.com.tw/viewtopic.php?f=1&t=1668 )

如果, 你老婆當初需要安胎, 但不知道有安胎假的規定, 以為只能辦理留職停薪
應該可以撤銷留職停薪的申請
(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李永然&ktop=勞工因被詐欺而為辭職&idno=6170&keywords= )

(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李永然&ktop=留職停薪與職務調動的&idno=5342&keywords= )
勞基法第十三條規定,產假期間不得終止勞動契約,違反這條公司會被處以罰鍰的(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所以10月中生產,10月底就逕行終止契約是有問題的,但最好要能夠證明尊夫人是有請產假的,或是申請留停時雙方有合意一旦生產後,留停就會自動轉為產假之類的。

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如果違反的話,相關的約定或規定皆無效,且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違反這條公司同樣會被罰鍰(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建議可以再釐清幾件事:
(1)公司要尊夫人申請留職停薪,當時雙方有沒有約定留停期間到什麼時候?到生產為止或是有特定的日期?
(2)生產後(10月中)有沒有跟公司聯絡已經生產?

人事說的「因為公司知道不會復職,故在10月底自動幫老婆辦理離職手續,並已辦退勞健保」,這種說法有點詭異:
(1)如果是公司發現尊夫人復職後已無適當職位可安置,這時要人走路是要付資遣費的(如果正在產假期間,除非公司關了或有勞工局同意否則不能資遣);
(2)如果是尊夫人告知留停期滿不會復職,也要有當初的留停起迄日跟同意辦理離職之類的文件證明(或是要注意在申請留停當時,是否有簽下同意說自己如果在某年某月某日沒有完成辦理復職手續,就視同自動離職之類的文件)--->即使如此還是可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條去力爭留職停薪跟契約終止是無效的

此外,勞保部份的給付,尊夫人是在勞保有效期間內懷孕,且之前應該已經有加保1年以上,所以即使勞保終止了,在終止後一年內都還可以申請生育給付。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這是屬於就業保險底下的給付,尊夫人目前的情況要申請這項津貼就比較麻煩,因為員工得向公司申請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後,才能向勞保局去申請給付,但現下公司又已經把尊夫人辦離職了,這恐怕得先主張勞動契約終止無效,才能跟公司去要求產假期間薪資,並在8週產假期滿後申請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吧。至於這筆錢能不能向公司要,如果說這筆錢跟勞工局的罰鍰或公司的名聲比起來不算大的話,也許公司會願意跟你私下談談看吧,但是如果裁罰很輕公司又不在乎名聲的話,可能你還是得走上申訴跟法律途徑才能拿到這筆錢了。
加油,向公司爭取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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