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自101年8月1日起,小型車後座兒童未使用安全座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指出,有關兒童如何使用安全座椅部分,1歲以下或體重在10公斤以下之嬰兒,應使用嬰兒用臥床;1至4歲或體重在10至18公斤之幼童,應使用幼童用座椅;4至12歲或體重在18至36公斤之兒童,應視其體型使用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增高型座墊);如兒童可以正常繫安全帶(安全帶不會勒到脖子),則應依規定繫上安全帶,不須使用安全座椅。
大家不覺得這種處罰很瞎嗎,
如果我帶兩個小孩分別為2歲與3歲搭計程車去逛街,是不是手上還要拎2個安全座椅才能上計程車,
計程車也是小型車,還是小黃不用罰,政府制定相關法令時是否也要廣泛考據,這樣的罰責背後是否有暇疵,
考量民眾便利性與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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