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育嬰假若未原職復職有違法?

我在百大企業工作快17年了,
原為後勤人員一職,依法申請育嬰假,假期屆滿,公司沒有讓我復原職,僅提供業務

性質迥異之輪班人員一職,我有先回去上班,但發現真旳沒有人可以幫我帶小孩,

我要求若無法回復原性質之職務,希望公司依資遣方

式辦理,但公司拒絶,表示只要復職時, 公司有職缺可提供,即無法以資遣方式處理,要求

我只能接受公司指派的輪班工作, 再自行內部申請請調

因為我原後勤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08:50~17:30,週休二日,國定假日休息
但輪班工作每二至三個月就要輪一次晚班,至23:00,,另採排休制,每月

八天假日,有4-5天例假日須上班,另每週有固定二日為排定加班各3小時,因先生假日無法休假,每天也都晚上約23:00下班,家人無法協助帶小孩.

我想詢問公司是否有違反調動五原則(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因為工作性質差異太大,我的小孩最小的才一歲多,所以希望公司
資遣我,但公司又不肯,好像要不要隨便我,若自請離職,我一塊都沒有,我又是選舊制,
再8年多就可以退休了,退休金也不少

我若提出勞資爭議協調,勝算大?
公司有違法二性平等法?

2012-05-01 14:17 發佈
嗯!資方總是有一堆理由...在這問應該問不到潛規則
比安 wrote:
我在百大企業工作快1...(恕刪)
比安 wrote:
我在百大企業工作快1...(恕刪)


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work/work4.htm

育嬰假後復職遭拒,如何申訴?
黃嘉韻

開版詞
無論在哪個年齡層,女性在工作職場都有會遇到歧視或性騷擾的情形,即日起婦女新知基金會推出「職場女性QA」單元,透過許多案例及故事,告訴你如何善用法律及現有的資源,讓職場中的女性在工作中無往不利。

  小楊任職於某服裝公司總務人員,因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後,小楊因要照顧小孩向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兩年,於申請期滿後,公司告訴他因業務緊縮,該單位裁減人力,請他轉調業務人員,小楊如果不接受,公司只能拒絕小楊復職的請求。然而,小楊卻從同事口中得知原職務其實是已由他人替代,小楊覺得公司是故意拒絕其申請復職,於是向該地方政府勞工局進行申訴。

  2008年1月16日前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小楊的公司應屬於30人以上之企業,依本法規定小楊最長可申請兩年的育嬰留職停薪。

  然而,育嬰留職停薪的立法政策,乃是為創造友善的工作環境和托育福利、協助人民安心生養下一代,以提升台灣的競爭力之因素,因此,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除非有「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四款事由之一,或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是不可以隨意拒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復職。且若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則依第17條第2項規定也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案例說明:小楊可以怎麼做?

一、小楊欲申請復職,公司以原單位業務緊縮裁員為理由,要求小楊轉調業務人員,雖然性別工作平等法未明確說明「復職」之定義,然而,復職應係指「恢復原職」,且若總務部門並未縮編或裁減人數,則其調動職務之說法缺乏實質理由。

二、此外,針對這整件事情建議小楊還是準備詳細的書面紀錄,或製成大事記。因為雇主要進行解雇行為時,你最好能發書面通知,發出存證信函說他們因為你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復職,非業務緊縮之理由,所以解雇你的行為是不生效力的,你要求回去上班。這樣才能避免他們事後辯稱是因為你無故曠職三天所以把你解雇了。

三、最重要的還是蒐證了,除了錄音蒐證明確紀錄雇主實際上解雇你之原因外,你原先任職單位人數、是否有縮編,此外,公司之前是否曾經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員工,是否也有不良紀錄這些都是關鍵。因此,如果可以最好能自行蒐證,但實際上這些事證蒐集不易,而通常在各縣市勞工局會要求資方負舉證責任,但若是你自己可以自行蒐集到這些證據,對於審議機關處理該案件時,將有利於構成性別歧視。


附記:於2008年1月16日通過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請參附表:
..............................................................................
兩性工作平等法(民國91年1月16日公布)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97年1月16日公布)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惟修正條文第40條規定:「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十六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由於行政院尚未公布施行日期,故現階段仍適用2008年1月16日前「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女性朋友若有家庭與婚姻相關的法律問題,歡迎本人電洽婦女新知基金會民法諮詢專線(02)2502-8934,服務時間是週一至週五上午9:30-12:30,下午1:30-4:30。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副祕書長)


=============================================================================

我的育嬰假復職經驗轉po
http://tw.myblog.yahoo.com/peichen1009-1971/article?mid=33294&prev=32411&next=-2&page=1&sc=1#yartcmt
抱歉並沒有保證讓你復原職
因為政府保障的是你的工作權
你如果不能回去工作
資方是違法的!!
但假如把你調職
政府也無能為力!!
就算罰個小錢
公司也不痛不癢

比安 wrote:
我在百大企業工作快1...(恕刪)


感覺政府一向是站在資方,所以sorry...
話說如果回覆原職
那不就要犧牲這段時間代替你這位置的人

本來就是一人退一步

資遣還要給資遣費
公司當然不會答應的
不專業分享http://tw.myblog.yahoo.com/stephen-peng 不專業賣場http://tw.user.bid.yahoo.com/
我也是不敢請!!不過還好婆婆有幫忙帶~~輕鬆多了~~
哪一家百大企業?

說真的 很多公司都這樣做
除非是公家機關 是以約聘人員佔代
不然公司如果是找正式人員取代你的位置
到時候假滿也是隨便找一個缺給你補

有內調機會最好
這時候就要看你做這麼久了
面子大不大 人情當初做的多不多了

我們公司還有人假滿 剛好遇到裁員潮
回來一個禮拜就被裁員了

bluemenco wrote:
抱歉並沒有保證讓你復...(恕刪)


没錯我去問的答案也是這樣!

復職,不是恢復"原職"是看公司那裡有缺就去那裡!(是恢復工作權)

真的沒缺,公司又不想留你,才會用資遺的方式!
有得請育嬰假可領6成薪
不管半年、一年或兩年
回來後仍保有工作權,已經很不錯了
講現實點,如果覺得原職位的時間才有辦法照顧小孩
當初就應該現職邊做邊照顧小孩

而且換個角度想
請育嬰假期間空出來的缺口通常會找個正職的來補
若是每個人都要回原職位
那公司裡誰願意去這樣打游擊
今天到A部門做一下,半生不熟的再到B部門客串一下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