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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祝你好孕-臺北市育兒津貼(100年1月3日開始申請)
發布機關: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發布日期:2010/12/14
祝你好孕-臺北市育兒津貼【100年1月1日開辦】
育兒津貼申請書已放置本所網頁【如下方附檔】,請民眾自行下載並備妥必備資料,100年1月3日(上班日)再向本所提出申請。
為免民眾勞師動眾至各區公所洽辦並避免人潮過多需久候不便,建議申辦本項津貼者採用郵寄掛號方式,或1月下旬後避開人潮再親洽本所辦理,屆時有專人負責受理及審理。
所需資料如下:
(1)申請表一份。
(2)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 (列如: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皆可)一份。
(3)申請人(父或母)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4)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証影本。
如有問題請參閱【育兒津貼Q&A】或致電洽詢本所社會課,電話:29365522轉分機260-266,本所將竭誠提供服務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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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育兒津貼的資格?
答:
申請本津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照顧5足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1年以上。
(三)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亦同。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一)兒童未滿1歲,其出生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二)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但仍須有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之事實)
假設是父親有居住滿一年
依據第三條第四款
母親對父親施加暴力,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提出申請
回家拍兩張母親毒打父親的照片吧!
以上為鬼扯,若真的可以申請下來也算是奇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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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本津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一、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三、父母離婚而未約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四、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五、未婚生子之婦女。
前項所稱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指父母或監護人未實際照顧兒童,而由不具負擔或行使對兒童權利或義務之他人照顧,並與兒童共同居住者而言。
父母或監護人均未提出申請時,始得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
◆Bike:ORBEA aqua ◆Vehicle:CB650F+Tiida 5D
nick1702001 wrote:
新北市如果沒有這樣的福利,我是不是得跳槽了....(恕刪)
台北縣都升格為 新北市了
也不知道會不會有一樣的福利
新北市~加油!! 我不要當幽靈人口
我兒子剛出生~~讓我也能享有新北市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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