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侵六歲女童 輕判3年2月/鄰居婦目睹 吆喝制止報警逮人/法官稱未違意願 家屬難接受
台視 (2010-08-15 14:10)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00815/3637438.html
性侵女童,竟然輕判三年兩個月!一名六歲女童今年二月,在高雄縣甲仙鄉圖書館的樓梯間,遭一名男子性侵得逞,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求處七年十個月重刑,不過高雄地院審理時,卻認為這名惡狼『沒有違反女童意願』,而跟她性交,改判三年兩個月,讓家屬無法接受。六歲女童被人性侵的地方,就在圖書館的樓梯間,當時她獨自在這裡玩耍,被一名男子性侵得逞,住在圖書館隔壁的婦人從自家鐵窗內,目睹一切,大聲吆喝制止,並且報警逮人。 女童因為驚嚇過度,害怕得無法說出被性侵的經過,檢方將這名惡狼,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求處重刑七年十個月,不過地方法院審理,卻改判三年兩個月,讓家屬很難接受。 家長語氣中,透露無奈,法官因為找不出證據,證明女童當時有哭喊或抗拒,認為男子沒有違反女童意願,而與她性交,改判較輕的刑責,竟然讓逞兇的惡狼得以逃過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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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我不懂這法官腦袋怎麼了?
一個六歲女童懂什麼呢?居然要證據,證明女童當時有哭喊或抗拒!
那意思只要是沒有意識或不懂表達的人,遇到性侵就是自已倒楣嗎?
那有什麼證據?又可以證明六歲女童有意願與男子發生性交呢?
她胸口有掛牌子嗎?她有邀請他嗎?
六歲女童及她的父母以後的人生,該怎麼渡過呢?
記的小時候也有遇過變態當街露下體,
長大後才知自已的眼睛被強姦了。
那一般人要怎麼証明,都很願意看到嗎?
一想到家裡也有三歲女兒就覺的可怕~
其實大家都誤會了...這媒體亂下標題造成的錯誤
其實是家人爲了護短,尤其是奶奶,而哥哥也心軟不想堅持提告
所以最後大家都更改口共造成證據上的錯誤與不足
這是這一家人造成的,後果也必須由他們自己去承擔
而法官也不能越權且在證據不足之下判刑
所以會有今天這個後果,這跟另外一件案子是完全不同的
大家一起來把這位社會害蟲給拉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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