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329的,當初我要到外地工作,女朋友就說要跟,但是她媽媽說要一起住可以,前提是先結婚她才答應女兒跟我走,我想想已經在一起四五年,相處沒什麼問題,又站在她媽媽的立場想,結婚也是應該的,所以就找了兩個朋友去法院公證,到現在也10年經過了。對我來說,當初結婚不是衝動,而是一份責任感,所以樓主可以從激發對方的責任感努力看看,不過千萬不要先懷孕,賭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