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這裡好了,
起因是,今年初到某個地方去工讀,
到了第十天的時候收到國民年金催繳單,
心理想說,
我現在有工作啊,怎麼還會收到呢?
於是到了勞工保險局跑了一趟,
結果發現到,
我竟然沒有加保勞保,

後來管理階層就來了一封切結書,
內容是這樣的,
該員工未加保保險為自己的行為,
如該員工在本公司發生事故,
概於本公司無關,
簽署切結書甲方乙方簽名,
後來我越想越不對,
第一,
勞保所保險的範圍不只是工作傷害,上下班也有理賠,
第二,
工作傷害(這點比較重要,因為任何工作不論危險性高低,都有其傷害的可能)
於是,我打電話到勞工保險局去投訴(我是以有無工作無所謂的心態,有無辦理無所謂的心態)
前兩週,約三月份接到了一份公文,指出
該公司未依勞工保險法為員工加保,
本單位已經依法處該單位罰鍰,
然後寫明,
台端有五年的保留追朔期,
若因此事件發生後造成台端之傷害...
這件事情讓我對於台灣的勞保局辦事態度改觀了,
原來他們真的有在做事情,
只是一月的案件現在才結案

其實這個事件我跑了三個單位,
其中有個單位是這樣跟我說的,
他說你如果提出告訴可能會影響勞資關係,
我說無所謂,
反正我是短期簽約工,我只是不明白該不該提出檢舉,
該單位的承辦人員就說,
你今天不提出,
以後跟你一樣的受害者會越來越多,
如果他們有職業災害更難理賠...
因為聽到了這句話讓我更堅定了想檢舉的心態...
(本來想把我的副本掃描上來的,但是考慮到那是張公文,所以還是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