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這麼對我嗎 ?

請問公司可以這麼做嗎 ?

我因為身體因素, 活動不便而欲離職, 己向公司提出辭呈並預告離職日.
因活動不便而未進公司, 離職前的交接均以EMail/電話與公司溝通與文件交付(但並未向公司要求正式的交接清單與主管簽核).
等到離職日後約一星期, 雖然公司已將我的勞/健保退保, 但離職證明卻沒給我. 等我向公司詢問後, 才發生下面2個問題
1. 公司認為當初交付的資料不符公司需求, 所以不發離職證明 (但我自認已盡公司要求交付), 這樣公司可以不發離職證明嗎
2. 公司要求再交付當初交接清單之外的專案資料, 否則將提告 (但該案已是半年前的東西, 我已經找不到了, 且當初交接清單中也沒這一項), 這樣公司可以告我嗎

請各位前輩提供意見, 若有實務案例更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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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6 -- 09:00 修改

關於交接清單的問題, 當初全是依公司 EMail 告知需成交付事項, 我再以 EMail 回答或交付, 而沒有白紙黑字的書面文件.
不是只要EMail有記錄我的確已完成當初公司要求交付的事項即可. (雖然有主管簽核的交接清單較為正式)
另外, 若已依協定交接事項完成交付(EMail 有紀錄), 並已過離職日 (過了一星期), 理論上離職不是已經生效了嗎 (不管公司有無發給正式的 離職證明 或 主管核可的交接清單), 公司仍有權要我交付先前負責的專案資料嗎 ??


2009-03-26 2:0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公司
老實說,公司要你交出專案的資料是沒錯的

小弟的父母有開一間小公司,曾經被自行辭職員工擺了一道,也是你這種找不到為理由!

但它卻把資料放在隨身硬碟

甚至他自己自行出去創業,還把公司客戶資料都帶走........,讓不少定期維護的廠商都往他靠攏

(之前都他接洽...)當然廠商一定都先找她

雖然最後廠商還是有回流一些,而且更惡質的是他還打著前公司的名號來接案子........

後悔當初沒有讓他簽下一年內不得服務性質相類似的公司之類的切結書,而這些損失誰來賠償

我想,這是公司對自己的一個保護措施,你還是努力找出來吧

BTW,我說的這位員工,還服務了10年喔!只能說知人知面不知心

雖然這位員工是說想開間自己的公司為理由,而不是像版主類似身體為理由...等等方式

我想,你如果漏了這分專案沒交出來,萬一之後出了事情,沒憑沒據,承接人員也可以說你當初沒交給我...

你會出來擔這個責任嗎? 我想,你不會的!一定想說,既然我都離開了也沒錢請我,我幹嘛沒事找事做...

任何資料都有電子檔和書面檔,你去跟你們部門主管調資料或者是財務部找相關資料,

不過原始資料檔,大部分都是藍圖ˋ設計圖之類的....,你不交出來是不行的!
lin570 wrote:
(但並未向公司要求正式的交接清單與主管簽核).

公司要求再交付當初交接清單之外的專案資料, 否則將提告.恕刪)


你這兩句話怎麼前後矛盾?
1.有沒有交接清單?
2.這清單有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兩個答案有一個以上是否定的
再加上當初你就職時
勞動契約上應該有保密條款吧?
或是有簽過切結書吧?
如果有簽的話,那你就一定站不住腳了
除非你錢夠多,可以請到宋耀明大律師
沒有可不可以告的問題,隨便的人寫狀子去法院按鈴,被告都必須要走一遭
只有告不告得成的問題

在公司而言他必須舉證
1.這些資料是公司的資產
2.你是負責保管的人,且資料不見的過失責任在於你
3.沒有這些資料會造成若干若干的損失

然後,才能跟你求償若干若干損失的價值

所以告是寫了狀子送法院就可以告,告的贏又是另一回事了
依據勞基法

第十九條(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如果公司拒絶發給,請去勞工處去申訴,絶對OK的
依我跑勞資關係科的經驗 應該還有些故事
例如
公司 決定不開離職證明時 一定有聯絡過你 這禮拜有溝通過嗎?
檔案 有書面或電子檔?真的屍骨無存了 一點點連一頁資料都沒有
若稱 東西不知丟在那兒 法官的說法可能叫卸責
我想大膽猜測 你跟公司(主管)應該關係不太好 感覺離職前已撕破臉了

最後 依個人看過的經驗 
當然可以提告 問題是看公司告你什麼?洩祕?背信?競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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