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篇裡, 講到肇事者打電話來恐嚇.
時間一過~
3/18收到地方法院的傳票了!
我是被害者傳票, 要我到案協助偵辦!
(這偵查庭, 是我一人出庭還是連囂張的肇事者也會一起呢?)
心裏就像各位打抱不平的大大一樣~忐忑不安~ 不知道對方又會耍啥花招

3/19 天氣晴, 心情想說以靜制動~
結果一早家裡打電話來, 說明收到松山分局的書函!
馬上請母親傳給我!
一看~我差點吐血!
以下是整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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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書函
4XX
台中市XXXXXXXX號
受文者: 林新X 君 <======== 挖哩咧~我的名字都打錯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XXXXXXXXXXXX
速別: 普通件
XXX
XXX
主旨: 有關D0-7752自小客車涉嫌肇事逃逸一案, 查處情形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臺端於98年03月19日19時55分許在本市松山區八德路
北寧路口發生交通事故案, 經通知涉案車主轉知駕駛人分前來松山交通分隊接受調查, 惟未依約到案, 本分局已責請轄區交通分隊加強偵辦. (小弟自訴: 挖哩咧~3/19 下午19:55 都還沒到就可以預知~太強了吧

二. 本案經查係屬單純車輛毀損案件, 有關車輛毀損民事賠償部分, 請自行協調, 或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或向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僅將對造資料提供參考(D0-7752 自小客車, 車主: 虞春X 地址: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65巷X號).
正本: 林新X 君 <======== 挖哩咧~我的名字都打錯
副本: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交通分隊.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交通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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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公文發現三個地方錯誤,
並且在說明的第一點, 說明肇事者未到案說明, 卻在第二點說"本案經查係屬單純車輛毀損案件", 這是什麼意思呢? 這一查就知道還有附帶傷害刑事案件的問題呀! 怎是單純車輛毀損呢?
會讓我覺得是否有人想要去把這"肇事逃逸" 橋成 "單純車禍"真的令人生氣!


接下來該怎麼做呢?~
打電話去投訴?~
去關切到底怎麼一回事呢?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