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件事想跟大家請教一下,小弟的友人日前因為酒駕和人發生車禍(不良示範,再次提醒大家千萬別酒後駕車
),很幸運的並沒有人傷亡,只是把對方的車撞壞,相關的賠償都已在日前簽下和解書確定和解了(大約賠了20多萬),不料最近事主又告知需再支付一筆健保費7萬多元,理由是...當時和解書上並沒有提到關於健保費的部份,所以這部份不能算和解???不知是否真有這樣的說法??再請有經驗的大哥大姐們分享一下經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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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上法院通知書及和解書,且針對原先發表的內容做幾個部份的修改,如下:
1.此次車禍對方是有人受傷的,並非原文所提的無人傷亡.
2.想請教各位,此案對方已經有在和解之前向肇事者之保險公司索賠結案(請附圖三,最下方註明96年8月2日結案),但最後雙方在和解的過程,事主並沒有將保險公司已賠償的部份告知,而是把所有的賠償金全算一起,也就是說事主似乎是多領了這七萬多元(保險公司付了一次,另外在和解過程中肇事者也付了一次)
3.現在保險公司引用酒駕相關條款要向肇事者索回當時由他們賠償給事主的7萬多元,這個部份是否合理?
以上,,因為友人的家境不是很好,而且對這部份的知識不足,當時因為自己有錯,所以盡可能依對方提出的條件而完成賠償及和解,期望回復原本的生活,沒想到天外又飛來一筆7萬多元,因此尚請版上的專業人士提供一些意見,感激不盡.
PS.附圖內容部份涉及個人資料,所以做了一些反白方塊處理,請各位見諒!!
(附圖一)

(附圖二)

(附圖三)

(附圖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