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摘自這裡
原文
「
我們大樓的管理委員選舉時..到場開會的人大約20人,
可是管委會的委託書早已超過到場人數,所以到場的人
就算不想選他,也沒辦法..因為委託書的票絕對勝出,
因此很多事項的決議名名到場人數不到5人,會議結束
時同意的卻有80人,主任委員任期兩年不得連任..他們
就夫妻兩個輪流當,我們實在不知道要怎樣可以推翻他
們...
」
這裡有個重點可能很多人不知道--
委託書總量最高只能達全部戶數的1/5,超過者無效.
例如全部戶數100戶,雖然主任委員拿了50份委託書,還是只能算20份.
所以,只要住戶稍微覺醒,應該還是可以推翻主委.
另外請教大家,
像上文中的「夫妻兩個輪流當主任委員」是合法的嗎?
夫妻雖然是兩人,但是在社區中算是一戶.而一戶只有一票,所以「夫妻兩個可以輪流當主任委員」會不會很怪?
第二十七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然後您可以從這兩條來下手:
第三十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所以照第二十七條的精神,假設該主委夫妻為共同持有一專有部分(就是共同持有一戶啦)
那表決權也同樣僅能推出一人來行使,不過他可以這次推先生,下次推太太......算漏洞吧

不過票數就可以好好算他一下,另外就是達成有效會議的人數
加上三十一條需有2/3以上的區分所有權人出席會議,並其中的3/4同意才為有效會議
假設貴社區共有120位區分所有權人,至少需有80位出席(包括使用委託書者)
而80位出席者中又需要60人同意,會議決議方為有效
配合二十七條,照理說這對主委夫婦應不可能達到以上數字,這就是防堵的機制
所以他們夫妻有可能共同行使權利,不然不可能達到過半數的委託同意書
所以光這一點就可以打槍打死他,第三十條是給您預防現任主委利用議程方式作手腳
要推翻應該是很容易的,除非已經形成集團.........那就要蒐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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