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行政院97年10月9日臺勞字第0970039730號令定,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除第54條之1已明定施行日期及第13條第3項、第4項自99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98年1月1日施行。
又依照新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7.5%至13%;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7.5%,施行後第3年調高0.5%,其後每年調高0.5%至10%,並自10%當年起,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3%。另依照就業保險法第41條第2項及行政院91年12月27日院臺勞字第0910061906號函規定,自就業保險法施行之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調降百分之1,亦即98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率按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6.5%計算。
以上來源出處(勞工保險局):http://www.bli.gov.tw/sub.asp?p=0000009&a=0014482
大家可能有點不瞭解,我解釋一下6.5%的意思
原先大家每個月薪資單內扣的勞保費是用 5.5%去計算的,舉例如下:
若投保薪資為最高上限 $43,900 時:
($43,900 × 5.5% ) = $2,415 ; $2,415 × 20%(個人負擔比例) = $483
($43,900 × 1.0% ) × 20%(個人負擔比例) = $88 (1.0%為就業保險費率)
$483 + $88 = $571 (每月個人應繳金額)
但……從98/1/1開始調高為 6.5%時,你的應繳金額變為 $659 兩者相差了$88
看起來好像沒差多少,但如果再仔細看上述的條文有寫到"每年調高0.5%至10%時
再每兩年調高0.5%至上限13%為止喔",而且這個影響不是只有"個人",公司負擔
也是相對增加,大家想想 如果公司費用增加 會拿誰開刀呢? 已不言可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