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股專員解釋,因為郵差是新人,雖然感到抱歉,但是還是只能賠償五百多,對我而言實在是無法接受。雖然站在郵局的立場想,我哀嘆經濟不景氣到這麼沒良心的人連這種東西都要偷。但是既然郵局都知道是自己的疏失,還假冒已簽收,卻只願意賠償物件十分之一的價格,我有說明可以拿出匯款紀錄或是看交易紀錄來證明我並沒有謊報物件內容價值,但是對方很硬的只願意賠償這樣的價格,這個條款應該是在保護因為無法證明物品價格,所以郵局怕被人趁機卡“郵”的條款,我可以理解。但是是否以後寄掛號超過五百元都要加錢保值,不然要自認倒楣,郵局累積的信任感有這麼的脆弱?畢竟我們還是有付出郵資,有價東西還好處理,但是如果有其它更重要的物件(詳情請看海角七號)。實在不應該這麼硬的用一個條款來帶過。
後來打給消基會跟消保會詢問,都說很少遇到這樣案件(希望只是個案),但是如果郵局還是沒有回應,消保會可以接收我們的申訴,後來給我們一支詢問電話,再打給另外一個郵局專員,溝通過後說他們會將此案往上報,再跟我們聯絡。
經濟不景氣,有人卡郵,實在是大家都不願意,但是是否大家有過因為郵局東西被偷而申請賠償的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