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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關於銀行法中的保證人請教

小弟不才有個問題想要請教一下MOBIL01的大大們
事情是這樣的
2009-01-21 10:1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銀行法 保證人
hsiang650714 wrote:
第 12-1 條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恕刪)


這意思是說,我買一棟新屋,自己名下的,
自己出20%現金,剩下的80%跟銀行貸款,當然抵押物品就是這棟新屋
這叫做自用住宅放款,因為抵押物已經經過銀行鑑價,所以銀行認可放款這80%
也因此銀行端不得再要求你提供保證人,是這個意思。

消費性放款也有分有擔保和無擔保,有足額擔保品者,應該也不得提供保證人。
但是無力攤還貸款金額,銀行端就會處分擔保品。

你的案例是房屋是擔保品,所以你會希望銀行不找保人還錢,直接處分擔保品這樣?

你應該要問的是

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差異吧



連帶保證人等同借款人

銀行可選擇要向誰為第一優先追討

也就是說如果連帶保證人的財產優於借款人

那麼銀行可直接處分連帶保證人而不必處分借款人



這樣夠明確了吧

銀行法第12條之1第3項
按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
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
連帶保證者,乃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具有連帶債務之性質。
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故債權人依前項規定請求並因而取得執行名義,即可依法就連帶保證人之財產與以執行.

銀行法第 12 條之1第一項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農銀因認為擔保標的無足額擔保而要求連帶保證人,並不違法.
hsiang650714 wrote:
小弟不才有個問題想要...(恕刪)


銀行核貸除了擔保品以外
還有一項很重要的是還款能力
若貸款人沒有明確的收入來源
或是還款能力明顯不足
自然會要求有保證人

你簽的應該是連帶保證人
對銀行你也是個債務人的身分
因此不須先處理擔保品就可以求償
Chinor wrote:
你的案例是房屋是擔保品,所以你會希望銀行不找保人還錢,直接處分擔保品這樣?...(恕刪)


對大致上是這樣沒錯
那這樣可以跟農會談嗎?
還是說沒用 還是會被強制扣薪嗎?
請問你的身份是
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
共同發票人
kkmobil01 wrote:
請問你的身份是保證人...(恕刪)


連帶保證人
我是建議你去和農會談談看
基本上,只要你在非被強迫情況下有簽名(尤其是本票)
目前狀況對你是不利的
我直接說重點了,你的約是甚麼時候簽的.....重點在民國九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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