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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信用卡陷阱不可不慎!! 請各位懂法律有經驗的人進來看看幫幫忙吧,讓社會大眾知道這件事情。

事情是這樣的

我的父親與母親在小時候已經離異
在我18歲的時候
父親為我與母親辦了一張他的附卡
由於母親沒有工作
然後我也在念書
很多時候只好刷他的附卡換些生活費來用
一直到有一天
我覺得可以不在使用它的附卡時
將他的卡都給他剪了退回去給聯邦銀行
時隔五年了
因為父親生意失敗
跑路了
聯邦銀行為了我曾經使用的費用現在向我追討
第一審的時候銀行贏了
說是我跟母親有連帶責任
而且法官居然當庭訓斥母親說為什麼讓你的小孩
也就是我刷了那麼多錢
問說你是怎樣敎小孩的(這些錢其實都是為了生活刷的,一個女人帶一個小孩...父親從未給過任何生活費,僅用附卡補償)
當場我母親哭了出來
後來
法官就判說我們曾經刷過的都要我們還 (我的天啊, 無緣無故天外一筆阿)

重點在這裡
我們是從1996年開始擁有卡
我們在剪卡的時候為2000年
據聯邦銀行的所有資料顯示
那時候父親已將卡費繳清

而從2000年起我們正式沒有父親的附卡
同時間聯邦銀行為父親調高了許多額度
從2000年開始一直到2006年父親刷了50幾萬
然後跑路了 (這期間我們從不知道父親做了什麼,也不知道任何他的債務情形)
2008年起
聯邦銀行找到我跟母親
要求我跟母親負責

法官跟聯邦銀行一致認為因為我們曾是附卡人
一樣有債務責任
要求我們將1996年到2000年之間的費用繳清
我實在不懂這是怎樣的法律
2000年的時候父親早已將卡費繳清
2000年後接下來父親刷下的欠款居然轉嫁為1996-2000的負債
難道這就是曾經為附卡人有終身為債的危險
因為不論您何時剪卡
您就是正卡的保單人

為此我們還會繼續上訴
這法律真的只是為有錢人的東西嗎
寫個狀紙要錢
連上訴也要錢
如果我有錢的話
我不會還錢嗎
(這裡有些情緒在)

其實我們要求的只是一個解釋與合理的理由
如果真的只是簡簡單單的一句話
""妳們有連帶責任""
那我真的不服氣
那你乾脆寫無論您剪卡與否您皆有連帶責任
這樣大家就都不會有誤解了

在這裡給大家一個案例
如果你也有附卡
可能也會跟我有一樣的情形
對社會來說
這個是規則
但是我要反抗這不良的規則

以上為友人上來徵詢意見
各位有什麼看法
友人的上訴時間緊迫沒有什麼錢可以請律師
免費的都找了問題是來不及寫狀子

我聽了這回事後
立馬建議不要理他
反正都不要繳
看它能怎樣




2009-01-20 10:20 發佈
台灣就是如此

有錢就是法律的大爺

從很多新聞就是如此的教育大家

有錢才是愛台灣
免責聲明:以上言論為玩笑話,亦不代表本人真實意圖。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cola325325 wrote:
台灣就是如此有錢就是...(恕刪)


謝謝Cola的仗義直言
雖然我們不一定是對的
但是爭個道理是一定要的

為了讓世界更美好
我們是不是可以考慮看看
重新學習去讀法律看看
也許真能幫助許多人也不一定呢
哈哈
www.flickr.com/photos/davidhsieh/sets/
從事件看來,好像父親與你們母子進行財務切割
但是沒想到債務會連累到你們
法院判決對附卡持有人是不利的,有失公平
還有機會翻盤


提供參考
http://blog.xuite.net/airjojo/ROOM1/7206071
不過法律真的不是站在正義的那邊~

是站在有證據的那邊~

誰有證據誰就是大爺~

有錯別字嗎??請指教~
davyhsieh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我的父親...(恕刪)

以上為友人上來徵詢意見
...
我聽了這回事後
立馬建議不要理他
反正都不要繳
看它能怎樣


都不要繳,等法院判強制執行的時候,你朋友就會發現戶頭的錢變少了或者薪資被扣了

根據金管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以及聯邦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的載明事項,都會看到:

第三條(附卡持卡人)
〈一〉正卡申請人得為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父母向貴行申請附卡,並得共同使用帳
戶扣抵或繳付正附卡之全部應付帳款。正、附卡申請人就其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全部應付帳
款,應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惟附卡申請人若未成年且未婚者,僅就其使用該附卡所生之應付帳
款負清償責任,不適用與正卡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

〈二〉有關本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或其他與信用卡有關之一切文書或通知,經送達正卡申請人時,
視同亦已送達附卡申請人。
〈三〉附卡持卡人得透過貴行客服專線,查詢附卡持卡人之消費明細及連帶清償責任之金額。


樓主朋友的爸爸,應該法院是在做債務分攤了;也就是一大塊債務,要分給正附卡人、保證人去分攤來還的意思
樓主朋友若是單身且未成年,最多需要連帶負責的部份,就僅限於當初使用的額度。

舉例來說,如果該爸爸A的債務是100萬,若樓主朋友B是成年人,可能要A和B各負擔50萬的債務;
若樓主朋友B未成年,因此B最多只要負擔當初的應付帳款(假設是20萬),那麼A要負擔剩下的80萬。

法院並不是叫樓主朋友現在來還1996-2000的的應繳金額,
而是該應繳金額是屬於爸爸A的債務中,樓主朋友B所需連帶負責的額度。雖然結果是一樣的就是了。

我是建議去找律師討論看看,當2000年剪卡之後,附卡人的身份應該已經消滅才對
看看有沒有機會作切割...
Joseph5029 wrote:
從事件看來,好像父親...(恕刪)


非常謝謝您提供的案例
這真的是很感激您呢
她父親是跑了好一陣子了
句說欠下上億的債務
好像因為蓋了些房子因為景氣差賣不出去
而欠下的
希望不會有別的了

WPR wrote:
不過法律真的不是站在...(恕刪)

法律只是站在懂法律的人身上

像這樣的狀況
就是因為不懂
傻傻的以為
爸爸要用信用卡的方式來代替生活費了
原來....
www.flickr.com/photos/davidhsieh/sets/
Chinor wrote:
都不要繳,等法院判強...(恕刪)


是的
非常感謝大大詳盡的解釋
也很感激大大的幫忙呢

跟您說的一樣
法官要求母女倆人還出於1996-2000年刷的金額(僅她們兩人所刷的)

不過我個人認為
這其實就很弔詭
當2000年剪卡時父親已將帳款全數繳清
理應將1996-2000年的帳務先沖淨才是
現在怎麼會要求我們去付那時候的錢
現在所有欠下的50萬其實已經是2000年之後的事了
怎會回頭算錢帳呢
我們從沒收過帳單也從沒接到銀行的任何一通電話
一直到法院寄開庭通知書
才知道這件事
令人納悶的是
如果是這樣子算的話 剪卡算什麼呢
沒有停止合約這回事阿 哈哈

大大阿
如果您懂我在寫什麼
請您幫幫小的好友
她沒工作收入連銀行都是空的 (薪水也不知道要怎麼扣)
母親在之前更是欠了一堆信用卡債 (前債未清後債欲來啊)
幫忙幫忙提個好的有利理由或依據
超感激的啦
謝謝




www.flickr.com/photos/davidhsieh/sets/
davyhsieh wrote:
是的非常感謝大大詳盡...(恕刪)


我的意思是,當正、附卡的關係是存在時,銀行端會利用第三條來求償,
所以不管1996-2000的金額,當初是否已經繳納,這個總額度就是屬於附卡人所使用過的,
也因此只要還是附卡人,那附卡人就有機會會被求償。(成年未成年的差別只是在於可求償金額的上限)

那如果2000年附卡人的身份已經消滅的時候,應該是要主張2000年之後已不是附卡人,
那麼現在就自然就沒有第三條的依據可以求償。

舉例來講就是,夫婦關係存在時,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有遺產繼承權(包含債務繼承),
但是離婚了之後,夫婦關係已消滅,一方死亡,另一方應該沒有遺產繼承權(同上)吧。

我的想法是這樣,但是可不可行還是要找專業的討論看看吧。
Chinor wrote:
我的意思是,當正、附...(恕刪)


嗯嗯
謝謝大大這麼迅速的回答阿

您說的真的是很有幫助
真是很大的忙阿

謝謝您
www.flickr.com/photos/davidhsieh/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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