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我的父親與母親在小時候已經離異
在我18歲的時候
父親為我與母親辦了一張他的附卡
由於母親沒有工作
然後我也在念書
很多時候只好刷他的附卡換些生活費來用
一直到有一天
我覺得可以不在使用它的附卡時
將他的卡都給他剪了退回去給聯邦銀行
時隔五年了
因為父親生意失敗
跑路了
聯邦銀行為了我曾經使用的費用現在向我追討
第一審的時候銀行贏了
說是我跟母親有連帶責任
而且法官居然當庭訓斥母親說為什麼讓你的小孩
也就是我刷了那麼多錢
問說你是怎樣敎小孩的(這些錢其實都是為了生活刷的,一個女人帶一個小孩...父親從未給過任何生活費,僅用附卡補償)
當場我母親哭了出來
後來
法官就判說我們曾經刷過的都要我們還 (我的天啊, 無緣無故天外一筆阿)
重點在這裡
我們是從1996年開始擁有卡
我們在剪卡的時候為2000年
據聯邦銀行的所有資料顯示
那時候父親已將卡費繳清
而從2000年起我們正式沒有父親的附卡
同時間聯邦銀行為父親調高了許多額度
從2000年開始一直到2006年父親刷了50幾萬
然後跑路了 (這期間我們從不知道父親做了什麼,也不知道任何他的債務情形)
2008年起
聯邦銀行找到我跟母親
要求我跟母親負責
法官跟聯邦銀行一致認為因為我們曾是附卡人
一樣有債務責任
要求我們將1996年到2000年之間的費用繳清
我實在不懂這是怎樣的法律
2000年的時候父親早已將卡費繳清
2000年後接下來父親刷下的欠款居然轉嫁為1996-2000的負債
難道這就是曾經為附卡人有終身為債的危險
因為不論您何時剪卡
您就是正卡的保單人
為此我們還會繼續上訴
這法律真的只是為有錢人的東西嗎
寫個狀紙要錢
連上訴也要錢
如果我有錢的話
我不會還錢嗎
(這裡有些情緒在)
其實我們要求的只是一個解釋與合理的理由
如果真的只是簡簡單單的一句話
""妳們有連帶責任""
那我真的不服氣
那你乾脆寫無論您剪卡與否您皆有連帶責任
這樣大家就都不會有誤解了
在這裡給大家一個案例
如果你也有附卡
可能也會跟我有一樣的情形
對社會來說
這個是規則
但是我要反抗這不良的規則
以上為友人上來徵詢意見
各位有什麼看法
友人的上訴時間緊迫沒有什麼錢可以請律師
免費的都找了問題是來不及寫狀子
哀
我聽了這回事後
立馬建議不要理他
反正都不要繳
看它能怎樣
但是沒想到債務會連累到你們
法院判決對附卡持有人是不利的,有失公平
還有機會翻盤
提供參考
http://blog.xuite.net/airjojo/ROOM1/7206071
davyhsieh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我的父親...(恕刪)
以上為友人上來徵詢意見
...
我聽了這回事後
立馬建議不要理他
反正都不要繳
看它能怎樣
都不要繳,等法院判強制執行的時候,你朋友就會發現戶頭的錢變少了或者薪資被扣了
根據金管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以及聯邦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的載明事項,都會看到:
第三條(附卡持卡人)
〈一〉正卡申請人得為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父母向貴行申請附卡,並得共同使用帳
戶扣抵或繳付正附卡之全部應付帳款。正、附卡申請人就其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全部應付帳
款,應互負連帶清償責任。惟附卡申請人若未成年且未婚者,僅就其使用該附卡所生之應付帳
款負清償責任,不適用與正卡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
〈二〉有關本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或其他與信用卡有關之一切文書或通知,經送達正卡申請人時,
視同亦已送達附卡申請人。
〈三〉附卡持卡人得透過貴行客服專線,查詢附卡持卡人之消費明細及連帶清償責任之金額。
樓主朋友的爸爸,應該法院是在做債務分攤了;也就是一大塊債務,要分給正附卡人、保證人去分攤來還的意思
樓主朋友若是單身且未成年,最多需要連帶負責的部份,就僅限於當初使用的額度。
舉例來說,如果該爸爸A的債務是100萬,若樓主朋友B是成年人,可能要A和B各負擔50萬的債務;
若樓主朋友B未成年,因此B最多只要負擔當初的應付帳款(假設是20萬),那麼A要負擔剩下的80萬。
法院並不是叫樓主朋友現在來還1996-2000的的應繳金額,
而是該應繳金額是屬於爸爸A的債務中,樓主朋友B所需連帶負責的額度。雖然結果是一樣的就是了。
我是建議去找律師討論看看,當2000年剪卡之後,附卡人的身份應該已經消滅才對
看看有沒有機會作切割...
Chinor wrote:
都不要繳,等法院判強...(恕刪)
是的
非常感謝大大詳盡的解釋
也很感激大大的幫忙呢
跟您說的一樣
法官要求母女倆人還出於1996-2000年刷的金額(僅她們兩人所刷的)
不過我個人認為
這其實就很弔詭
當2000年剪卡時父親已將帳款全數繳清
理應將1996-2000年的帳務先沖淨才是
現在怎麼會要求我們去付那時候的錢
現在所有欠下的50萬其實已經是2000年之後的事了
怎會回頭算錢帳呢
我們從沒收過帳單也從沒接到銀行的任何一通電話
一直到法院寄開庭通知書
才知道這件事
令人納悶的是
如果是這樣子算的話 剪卡算什麼呢
沒有停止合約這回事阿 哈哈
大大阿
如果您懂我在寫什麼
請您幫幫小的好友
她沒工作收入連銀行都是空的 (薪水也不知道要怎麼扣)
母親在之前更是欠了一堆信用卡債 (前債未清後債欲來啊)
幫忙幫忙提個好的有利理由或依據
超感激的啦
謝謝
www.flickr.com/photos/davidhsieh/sets/
davyhsieh wrote:
是的非常感謝大大詳盡...(恕刪)
我的意思是,當正、附卡的關係是存在時,銀行端會利用第三條來求償,
所以不管1996-2000的金額,當初是否已經繳納,這個總額度就是屬於附卡人所使用過的,
也因此只要還是附卡人,那附卡人就有機會會被求償。(成年未成年的差別只是在於可求償金額的上限)
那如果2000年附卡人的身份已經消滅的時候,應該是要主張2000年之後已不是附卡人,
那麼現在就自然就沒有第三條的依據可以求償。
舉例來講就是,夫婦關係存在時,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有遺產繼承權(包含債務繼承),
但是離婚了之後,夫婦關係已消滅,一方死亡,另一方應該沒有遺產繼承權(同上)吧。
我的想法是這樣,但是可不可行還是要找專業的討論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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