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甲方在個人Blog訴說乙方一些事情.......純粹心情寫作當時未想太多但甲方未指名道姓 只是用拼字的方式(EX:珈=王力口)暗指他為畜牲....我想問1.法律上"X珈X=X王力口X"是成立的嗎?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嗎?2.如果事後道歉被錄音,日後開庭是否會被認定為承認犯罪?
就算是用暱稱或是其他字眼代替只要是有別人能認的出來你說的是誰那就成立侮辱~PS.我之前向律師請教過若被人在BLOG裡罵OLG的暱稱例如:XXX伺服器的"天外飛仙"是!@#$%^&*()結果是成立公然侮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