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 "拼字" 是被認同的嗎


如果在甲方在個人Blog訴說乙方一些事情.......

純粹心情寫作當時未想太多

但甲方未指名道姓 只是用拼字的方式(EX:珈=王力口)

暗指他為畜牲....





我想問

1.法律上"X珈X=X王力口X"是成立的嗎?
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2.如果事後道歉被錄音,日後開庭是否會被認定為承認犯罪?
2009-01-13 21:3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法律 拼字
只要能讓法官知道被告所隱射名稱
的確跟被害人相符合
基本上就可以成立

因為甲方確實在乙方的部落格中
留下類似隱射乙方名稱的暗語
足以讓他人認為是指乙方的話

樓主可以請人判別一下
看別人是否看的出來
我是覺緣體!感覺緣分的實體 ,請不要弄錯了
真覺緣體 wrote:
只要能讓法官知道被告...(恕刪)


裡面說到"我同事" X王力口X....

如果是說乙方單方面自行對號入座,自認為甲方在暗指乙方而提出告訴...

法律上行的通?



老實說有點危險
再加上被告已經被側錄道歉電話語音
如果真的要告的話(如果對方真有心,不怕麻煩的話)
不知道罵的是什麼動物
或許可以從動物著手
可以試著說服法官
並告知是不經意的
如果當時是用私下留言的話
就會比較好了
我是覺緣體!感覺緣分的實體 ,請不要弄錯了
真覺緣體 wrote:
老實說有點危險再加上...(恕刪)


可私下PM聊嗎?
如果不想讓人知道 純粹心情抒發 就不必使用拼字了...
既然用拼字 做影射 那就心態可議 如果真的要追究起來 是可以的...
小松菜奈是大正妹....
就算是用暱稱或是其他字眼代替
只要是有別人能認的出來你說的是誰
那就成立侮辱~

PS.我之前向律師請教過若被人在BLOG裡罵OLG的暱稱
例如:XXX伺服器的"天外飛仙"是!@#$%^&*()
結果是成立公然侮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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