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 老是在這問題上打轉,怎麼轉也不會有人合理,即使是大法官。我也抽煙很久,這法令出了也只能接受,原因很簡單,因為2手煙阿。不抽煙的人吸到真的很辛苦。不過我對那個基金會很不爽,壓迫政府官員只能接受他們的要求,真的很討厭!!!沒有一個基金會或是民間團體可以有那麼大的權力,並用那權力去達到它想要的東西,什麼x叔叔或是過氣的模特兒,都是一樣的啦!
咖啡黑元素 wrote:可是規定店家不准有類似菸灰缸或打火機的東西...已經嚴重侵害人權自由了...什麼時候煙灰缸、打火機變成違禁品了...戒嚴嗎?那些立委豬公是住海邊的喔......(恕刪) 不會DIY 自己帶哦.你不知道 , 現代人溜狗 , 都要自備揀糞器具的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