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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法學素養有待提升!還在講法律追訴權

高普考明明有考法律相關項目
公務員卻還在揚言保留"法律追訴權"
法學素養實在差
媒體也不指正
都該去多充實一下
不讀書也要常GOOGLE

以下文字轉載於此處
在爆料風氣如此盛行的今日,幾乎每位被點名的公眾人物都會再三強調對爆料者「保留法律追訴權」,但是結果多半不了了之,請問,到底什麼是「法律追訴權」?可以保留嗎?如果不保留,「法律追訴權」會消滅嗎?

事實上,在法律上並沒有「法律追訴權」這個字眼,一般所稱之「法律追訴權」應係指「追訴權」而言。一般來說,刑事追訴機關應於法定期間內,行使偵查、起訴、審判等追訴權,都有一定的期限,若未於法定期限內行使這些追訴權,就會發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換句話說,超過追訴權時效者,刑事追訴機關即不得再對該犯罪行為進行追訴處罰,此一法定期間就是追訴權期間。
2009-01-09 18:31 發佈
hoho6711 wrote:
高普考明明有考法律相...(恕刪)

要來另類鞭公務員嗎
杜絕網路唬爛騙子!請支持有圖有真相運動!!

不過就是大家約定俗成的說話方式嘛..


既然大家喜歡直接 , 那爾後規定要說 : " 我可能會告你 ! 給林背/娘小心一點 "

比較籠統的說法而已。

就像有人闖紅燈,被警察開罰單,
可以說他闖紅燈(貴),也可以說未依號誌行駛(便宜)。
那位先生職等好像很高咧
要警告對方, 你可以說"不排除提告"
"積非成是"不能當作"約定成俗"
錯誤的知識容易造成自己權益的損失
透過媒體放送後, 更會誤導大眾
所以還有必要糾正

hoho6711 wrote:
一般來說,刑事追訴機關應於法定期間內,行使偵查、起訴、審判等追訴權,都有一定的期限,若未於法定期限內行使這些追訴權,就會發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換句話說,超過追訴權時效者,刑事追訴機關即不得再對該犯罪行為進行追訴處罰,此一法定期間就是追訴權期間。

請教一下大大:
那麼,假使檢察官開始進行調查,但是卻遲遲未有通知結果,過了1、2年之後,地檢署沒有告訴關係人是否起訴或不予起訴,是不是就會發生追訴權消滅的狀況?
還是說只要檢察官一旦受理案件,則追訴權隨著檢察官的介入就一直無限期延長呢?
像常常聽新聞講,檢察官積壓案件太多,很多沒有結案。那麼關係人不就得一直擔心萬一5年後被調到法庭,5年前的事情誰會記的清楚的細節呢?
引刀為一快,慷慨向天歌!
╔約翰2度撿肥皂╗ wrote:
要來另類鞭公務員嗎...(恕刪)


這叫"我國公民必備的法律常識" ...OK ?

公務員更要主動依法行政與做事 .

還高階公務員..

這樣就叫"鞭"哦...很遜耶..這就是我國公務員的水準嗎 ?
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09-03-27 22:06 。 累計停權次數 : 7
有時候應該只是隨口講講,就類似嗆聲這樣,不知道的人就怕了= =
對一個在當大使的人會去抽綠卡樂透的人,你能期待什麼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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