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明明有考法律相關項目
公務員卻還在揚言保留"法律追訴權"
法學素養實在差
媒體也不指正
都該去多充實一下
不讀書也要常GOOGLE
以下文字轉載於此處
在爆料風氣如此盛行的今日,幾乎每位被點名的公眾人物都會再三強調對爆料者「保留法律追訴權」,但是結果多半不了了之,請問,到底什麼是「法律追訴權」?可以保留嗎?如果不保留,「法律追訴權」會消滅嗎?
事實上,在法律上並沒有「法律追訴權」這個字眼,一般所稱之「法律追訴權」應係指「追訴權」而言。一般來說,刑事追訴機關應於法定期間內,行使偵查、起訴、審判等追訴權,都有一定的期限,若未於法定期限內行使這些追訴權,就會發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換句話說,超過追訴權時效者,刑事追訴機關即不得再對該犯罪行為進行追訴處罰,此一法定期間就是追訴權期間。
hoho6711 wrote:
一般來說,刑事追訴機關應於法定期間內,行使偵查、起訴、審判等追訴權,都有一定的期限,若未於法定期限內行使這些追訴權,就會發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換句話說,超過追訴權時效者,刑事追訴機關即不得再對該犯罪行為進行追訴處罰,此一法定期間就是追訴權期間。
請教一下大大:
那麼,假使檢察官開始進行調查,但是卻遲遲未有通知結果,過了1、2年之後,地檢署沒有告訴關係人是否起訴或不予起訴,是不是就會發生追訴權消滅的狀況?
還是說只要檢察官一旦受理案件,則追訴權隨著檢察官的介入就一直無限期延長呢?
像常常聽新聞講,檢察官積壓案件太多,很多沒有結案。那麼關係人不就得一直擔心萬一5年後被調到法庭,5年前的事情誰會記的清楚的細節呢?
引刀為一快,慷慨向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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