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弟在某篇分享文的回應中看到某位仁兄的回文"如果01管理員繼續自刪除我這篇文章而沒任何解釋,你有機會收到我律師記的存證信函"(PS:這是照原文引用,有錯字請見諒)不好意思由於原文已被管理員移除所以小弟就改po一下自己抓取的截圖因為小弟對於這類的法律規範不是很懂所以想請教一下對於法律比較懂的大大們這樣對01寄存證信函有用嗎?謝謝~~
mafio11 wrote:以下是小弟在某篇分享...(恕刪) 這種事在以前bbs也發生過,我的感想是"有這麼嚴重嗎?"在所有公開討論的論壇裡,在註冊之前的條文都有寫,如果站方認為此文不合於這個討論區,站方有管理的權利,自已的好文章自已要保存呀,如果這個站管理不好,自然就沒人要來了,不用把討論區想的多嚴重好嗎。所以那一條寫出來,只會讓人覺得無言而已,一點意義也沒有
存證信函不過就是信件,如果要提告的話,直接用法院送達文書代替通知就好了~省錢又方便,法院會負責送達,不必自己花錢去郵局買那貴貴的存證信函。存證信函不過就是告訴對方有件事情要對方知道,謹此而已,一般來說,就是告訴對方:「在這件事情上,我不爽了!請XX在OO時候前要處理。」
虎班喵喵 wrote:寄存證信函跟保留法律追訴權與所謂的備案都對你想要聲討的對象不痛不癢,...(恕刪) 都不一樣喔,存證信是告知用的,有法律效用...保留法律追訴權是沒用的,因為沒有任何法律效用,知道就是知道,不知道就是不知道。備案是讓警察知道。三者有差別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