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十二月底為了全家四口訂了黃色鬼屋的旅行社,行程為農曆春節期間的泰國六日遊,老實講,團費在那個期間的,還真不便宜,一個人約莫三萬多。
繳了四人訂金20000之後,過了兩三天(十二月底),台灣的新聞陸續又有繼黃衫軍暴動之後的紅衫軍暴動,而且新聞連續兩天,讓我緊張了一下。
過了一天(跨年夜),又發生曼谷夜店死60人傷數百人的新聞,雖然肇因可能非暴動所引起,但家長的恐慌可想而知。
當下,我馬上聯繫旅行社,看有無轉其他國家團的可能,我並非要求退費,且距離原定出團時間還有將近一個月。
旅行社客服也很客氣的回答我這非他的權限,請我星期一待詢問主管後給我答覆。不過猜也知道,星期一的答覆是「如不去則沒收訂金」。
01上一定有一些類似經驗的大大,或是從事旅行社相關工作的人,能不能告訴我,這訂金一定得沒收嗎?兩萬跟家人安全相比,我當然選擇後者,但站在旅行社角度思考,他們寧可出不了團(此團如照目前我退團4人來看,是出不了團),也不讓我轉其他的行程?
泰國自黃衫軍暴動後一直被列為黃色警戒,旅行社的說法是紅色警戒才會取消行程,但旅遊契約中並未提及紅、黃警戒,亦未定義安全問題,僅列示『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
難到所謂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是由旅行社自行認定??
希望有經驗無經驗的大大,給予建議。
當然,小弟我最差的處理,就是認賠訂金。
老實說,我覺得你的反應有點過度了啦!旅行社的行程安排也是會趨吉避凶的...
第27條是關於消費者提前解約,要扣一定百分比的賠償費用。
如果離出發日還有一個月提出解約,賠償費是「旅費的10%」,
出發前21-30日,賠償費是「旅費的20%」。
請參考。
第二十七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 用,並依左列標準賠償乙方:
一、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 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 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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