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即使憲法解釋強制納保是必須的,但是強制配偶代為繳納這部分應該還有討論空間,不交還要被罰不小的款項呢,目前這部分的問題是最淺顯易懂,所以也是最為人詬病之處。

不過這問題跟兵役走向全面募兵制一樣,現在服兵役都可能快不再是憲法明文規定的義務了,為何又強制甚至處罰、限制人民選擇的自由,稍微有點彈性不行嗎?
2. 剛好這兩年不景氣,很多人不爽交,也交不起這國民年金,所以在打低收入戶或低所得減免這方面的主意。但是低收入戶最大的門檻就是要一等親也算到家庭收入裡面........ 所以很多人雖然實際上收入真的很低,但是卻沒辦法申請。光是夫妻雙方父母其中一個有間值錢點的房子就.............


以上兩個問題對還過的去或沒有變故的家庭不是問題,但是對新近或原本經濟困難的家庭真的是雪上加霜。用閩南話來說,就是「生吃都不夠了,哪還能曬肝?」。
3. 第三個最大卻也是最沒人討論的話題,就是二、三十歲這個世代的人,繳了大半輩子的國民年金,到頭來只能「月領」,儲蓄或保險到期都能拿到本金+利息的錢,這筆錢要怎麼用都可以,好歹也是零存整付的一小筆錢。但是只有國民年金是一個月領個幾千塊,就算到時加碼能領一萬好了,三、四十年後的一萬,能不能吃上十碗牛肉麵都不知道。所以萬一真的淪落到需要靠國民年金過活的時候,實際上根本連救急都不夠。
97年度最低生活費,臺灣省9,829元,台北市14,152元,高雄市10,991元,福建省6,500元。
那麼,四十年後一個月領3,000到8,000能做什麼?買一箱王子麵一天吃一包?
這還不算上房租那些的必要開支。而且如果不幸有小孩年紀還小呢?這也不無可能,現代人可是越來越晚婚的呢。總之,國民年金看起來就是個世紀騙錢計畫跟笑話,如果三、四十年後現在規劃的國民年金要夠我們退休後勉強溫飽,那表示我們國民所得根本沒有成長甚至是負成長,到時3,000到8,000才能夠勉強讓我們過最低生活水準。
說的誇張點,到時去街上乞討一天的收入可能比每個月的國民年金還多................
這年頭什麼都會變,國家都會破產了,沒有什麼不可能的事,真正不會變的事太少了。但「國民年金到我老的時候絕對不夠救急用,大概只夠買玩具、糖果給孫子」,這點相信是不會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