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搬家,家位於永和頂溪附近某條小巷裡。
問題來了,由於是小巷~巷內大多停滿住戶的機車、汽車~有時候比較晚回來..就比較沒位子
今天晚上回家..看到剛好還有一個大位子(大概可以容下一台休旅車外加兩台摩托車左右)
此大位被人用機車橫插...就是霸佔住位子的意思...小弟我騎機車..想說,停在最邊邊好了..這樣人家汽車回來也方便停,我們這個里停機車大多都不鎖龍頭~這樣方便移動機車(沒有擋住別人家門出入口)
就在我停好熄火後,小弟停機車地方的一樓住戶出來了~是個禿頭阿北~年約60來歲出聲了:笑連勒~哩歐兜麥賣安內停後某?
我回:阿北~我沒鎖龍頭啊~
阿北:哩每次安內我都要幫你刷掐(移車) 哇掐派裡買(我車難進來)
我回:阿北~這巷子的住戶不是都能停嗎? ,這邊你們家的?
阿北:對啊~我們的啊
我這時沒說話了,就看了牆壁上貼的"非本里民眾暫停汽機車請留電話",之後就默默把機車移到別的地方
小弟想請教~他家外面那塊路..真的是算他們的嗎?,現在買一樓這麼好哦..連外面的路都有附就對了..
有沒有懂路規法的大大來解惑一下啊? 幫幫忙吧...
我真的是有點氣了,所以想說先來做個功課...在去跟那個阿北談.....是不是要請他拿出那塊地的土地所有權狀?還是要請里長過來?
台灣人一般對鄰居的路霸行為,都不會干涉,怕破壞鄰居的感情,
樓主如果真的看不下去,也不怕得罪人,
0800撥過去吧。
路霸檢舉辦法:
以電話或書面方式,提供確實地點、占用時間及事實(占用物),向轄區分局或大隊檢舉,當派員前往查處,以維本市交通秩序。
台北縣檢舉路霸及違規拖吊
警察局 (交通隊)權責,請撥免付費專線0800-261-077。
上班時間: 2225-8205.2225-8206
下班時間: 2225-5999轉90
一、路霸認定標準:
有形路霸:
1.行為人以「盆景、破椅子、拒馬、鐵鍊」等可移動物品或搭置活動車棚,將該路段長時間占為己用作停車位,並妨害政府對該路段之支配權(提供公用停車位供大眾免費停車之用)。
2.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待修、待洗車輛。
3.車輛違規裝置廣告看板長期占用道路或停車位。
4.以固定之障礙物占用道路。
5.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活動廣告物、拒馬、欄杆、桌椅、花盆及其他廢棄物占為營業處所或供自己停車之用。
無形路霸:(指未實際放置障礙物占用,而以行動禁止他人停車行為)
1.占用人如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而被害人不在場構成刑法第354條 毀損罪,如被害人報案應受理偵辦,如被害人提出告訴即移送法辦。(刑度:處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而無強暴、脅迫之行為 ,而造成駕駛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雖未涉及刑法之規定。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受理並 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3.占用人若以言詞恐嚇駕駛人如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將以破壞其車輛或加害其 生命、身體為要脅,致駕駛人心生畏懼而不敢停車,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移送法辦 。(刑度: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304條強制 罪移送法辦。(刑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5.前項占用人如對駕駛人有傷害或當場破壞其車輛致不能行駛行為,除構成刑法傷害或毀損 罪外,仍構成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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