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因同事有到相競爭對手的公司上班,無意間被老闆發現.(後來被施加壓力,導致離職).
後續就訂定一份任職同意書,並要求全公司的RD必須簽屬,如果說因為職業道德的方面.相信大家一定無話可說.只是其中有一條有註明""離職2年內不可以到與公司相競爭的公司任職.
因為我們的產業算是比較冷門,光這點不就剝奪我們的謀生能力了嗎?
不知板上先進是否有遇過這方面的問題?能告知小弟該如何應對!謝謝.
這句話在勞基法裡面是合法的
但同時間在同意書內必需有相對應的補償
否則若公司沒有訂定相對應的補償
在法院時此條文就會被判不成立
例如若有簽競業禁止條款
則公司也需明定離職後
每月給予離職前薪資的幾成做為補償
如果公司有做到這樣
則在兩年內若當事人到與原公司相競爭的產業任職
則在原公司提起法律訴訟後
當事人會被判敗訴
但若公司並無補償條款
就算當事人在兩年內到與原公司相競爭的產業任職
經原公司提起法律訴訟
則一般法院會判當事人勝訴
這兩個判決會不同的原因在於
每個人謀生的技能有限
若原公司無法對當事人做實質上的補償
則公司沒有權利剝奪人民工作及生存的自由
因此才會有這種差別
至於樓上幾位大大提到以前的相關官司
都是公司敗訴
其原因都是台灣的公司不可能在你離職後
還付給你部份薪水
所以才會造成都是原公司敗訴的情況
以版大所描述的內容來看
版大公司只提出競業禁止條款
但並沒有附帶補償方式
因此版大可以放心的簽下去
到時版大離職後
原公司應該不可能還付薪資
因此版大也可放心的到其它用的到版大專業技能的公司任職
就算被原公司告
也不會有啥問題的~~但會跑法院浪費時間
以上是在碩士班修課時
法律系老師所教的
如果有記錯
還請各位大大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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