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無薪假的法令規定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83年5月11日台(83)勞動字第35290號釋(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二、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依上開函釋規定,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依原勞動契約之約定給付工資,該工資不應低於基本工資。工資及工作時間本屬勞動契約之一部,其訂定或變更得任勞資雙方在不違反法令規定之前提下自由約定,勞資雙方如協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至低於法令正常工作時間,縱月內所領工資不足月基本工資,仍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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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正不正確 公司違不違法
我就不曉得了
上面這些是我在勞工局看到的
2008-12-11 11:5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法令規定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不是一堆公司說啥放無薪假
結果所有人還是照常上班
但是卻不支薪,而且還要做樣子.....

真要開罰,那就有趣了......
2. SS-Pz.Div. "Das Reich" Pz.Kampf.Gruppe z.b.V.
違法不合理的事一直都存在

從常見的加班
員工「可以報加班嗎」
公司「希望你能配合一下」
員工「..........喔」

要怪誰 我也不知道
ikustiH wrote:
違法不合理的事一直都...(恕刪)


以前明明加班就是一定的倍數........如前3小時*1.33.......假日來加班是*2之類的,公司就叫你改成補休。

BUT,事情就多到要加班才做完,哪有空休?沒關係,公司每季會幫你結算1:1換錢給您............

這樣子公司就省下不少了.........

更誇張的後來,沒事別亂報加班,會被上面的人檢討!連報個補休都有問題...........

現在更慘的是,舊人去新人不來,事情還一堆,被迫休假,還要跑來公司工作.......
ant1228 wrote:
以前明明加班就是一定的倍數........如前3小時*1.33.......假日來加班是*2之類...(恕刪)


前2小時 *1.33;後2小時(及以後) *1.66 才是喔
雇主都走在法律邊緣,主管機關也是不告不罰的處理態度,因為罰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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