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腳踏車友請注意,機車的也要看一下

今天自由時報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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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使用別人的機車後,又放回原處,有沒有觸法?依基隆檢方見解,只要在騎的過程沒被發現,並放回原處,就屬於暫時代步使用,機車部分沒有觸法,仍可能因消耗車主汽油,而觸犯竊盜罪。


基隆檢方一份起訴書指出,洪姓男子見基隆市和一路154號旁有輛機車鑰匙忘記拔下,趁著林姓車主沒有回來前騎走辦事,再放回原處;由於洪某取走鑰匙,案經警方調閱監視器才得知洪某使用過機車;檢方訊後,針對竊取機車鑰匙及消耗車主汽油兩部分,依竊盜罪嫌起訴。


對於洪某使用機車部分,檢方說,洪某雖未經車主許可取車使用,且使用後即放回原處,客觀上洪某雖有竊取行為,但在主觀上,洪某並沒有竊盜罪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的意圖,而是暫時代步使用,所以並不構成竊盜罪。


不過,洪某雖沒有竊取機車意圖,但卻竊走機車鑰匙及防竊大鎖,加上使用車主的機車時有消耗車主汽油,才涉犯竊盜罪。


檢方打趣的說,若洪某並未取走鑰匙、大鎖,即將機車放回原處,檢方可能就要到場勘驗,釐清洪某到底騎了多遠,消耗多少油,那怕是油耗只有台幣10元,也構成竊盜罪。


機車有油耗可以究責,腳踏車呢?檢方指出,只要使用別人的腳踏車過程,沒有被車主發現,就不構成竊盜罪;若使用者在騎回原處後,才被車主發現,仍不構成竊盜罪,因為使用者並無意圖為自己所有,只有代步之意,但車主仍可以車子不在時,在民事上向使用者提出損害賠償的給付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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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以後路上可以任意取用腳踏車?

超級無敵免責條款
因為使用者並無意圖為自己所有,只有代步之意
你要告對方還要自己舉證對方是意圖為自己所有,無代步之意

2008-11-21 13:0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腳踏車友 機車
所以去淡水租借腳踏車的地方 趁老闆不注意偷偷牽走 再拿回來還 老闆不但不能跟你收錢 也告不動你
coolhouse wrote:
今天自由時報的新聞=...(恕刪)


偷騎會增加輪胎的磨損這算不算竊盜阿
heavenkings wrote:
偷騎會增加輪胎的磨損...(恕刪)


所以要判有罪也是可以的!!


coolhouse wrote:
竊盜罪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法律都是在玩文字遊戲咩
舉例來說,所謂的『意圖』這玩意要怎麼客觀認定?只能『自由心證』囉
說你有沒有意圖,那就是沒有意圖
說你有意圖,你也沒辦法舉證你沒有意圖啊~~~
好玩吧?
我是覺得蠻驚險的...
>>這樣以後路上可以任意取用腳踏車?

問題是有多少人會在車主發現前放回?

大家別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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