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先不論) 就算賣掉消費券,買的人還是要花掉買來的消費券消費。而且消費券有效期好像是到98年9月,我就不相信有多少人在8個月內花不了3600,或無法把3600消費券合理的花掉,一天吃一包15元的泡麵,8個月也要3600元。(15*30*8=3600元)而且現在就有許多商家在打使用消費券促銷的廣告,讓3600元消費券的價值還多好幾百元以上的價值。那些說要把消費券用八折價或九折價換現金的,不是太笨了嗎 ?
這應該是兩個問題吧要不要打折賣券,是個人自由各種禮券也是一堆人拿去折價賣另一方面你說的對,有期限,所以其實根本不要管人民怎麼轉這張一疊紙,反正最後拿到的人,他一定得在期限內消費掉,不是嗎?到處限制根本沒意義
shiori531 wrote:如果有人肯8折出售的...(恕刪) 也不曉得違哪一國的法不可能8折啦,小攤販都可以用了,越來越像現金了,有需要換就好了主計處自己公布的資料,Q3 GDP 是-1.03% Q2還有4.5%勒,真是
若是收購的是可以直接和政府對換錢的商家呢?這樣就沒法達到原本預先想要達到的效果了!================================================之前有很多人吵!為何消費券某一些地方不可以使用,不開發票不能使用 !其實大家想想,若是你是攤販,你會不收嗎?你私下一定還是會收呀!那收下來要做什麼呢? 攤販的東西總不可能無中生有吧,還是要向中盤、大盤購買呀!此時消費券還是可以通流呀!最終消費券理論上應該都會流向中、大盤的手上!政府此時應該要求中、大盤出示發票、及出貨單據來核銷這一批的消費券。以免就有人想要以打折換現金的心態,收購一批消費券最後和政府換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