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憲法、刑法、民法、藥事法、食品法、行政法或是特別法都是由誰來判定啊
今天去到衛生局時,因為承辦人員一直認定我已違法,問題是我查過法律根本不算違法,我就直接跟他嗆起來,且還拿法律條文給他看。他就很不高興說,我是主管機關,你是一般民眾,法官一定是站在我這邊,不要以為你法律戰的住就是對,這是由法官解釋的
因為真的形勢比人弱,只好自己委屈認錯,但我事後還是很不爽,既然法律都是由法官認定,那我幹嘛去遵照法律啊
決定要去讀法律系了,真的是懂愈多愈有利
autumnshe wrote:
我是被訴違反藥事法6...(恕刪)
我是被訴違反藥事法65條,非藥商不得廣告
但我在民法154條和消費法保護法23條,裡得知網拍非屬廣告乃屬要約。我網拍上完全無任何廣告字樣,只有一行字,一條XX元就這樣而已,但主管單位就是認定是廣告
大大提到的要約的部份,其實是基於刊登網拍這個行為,在交易上之性質如何,
她把它認定是要約,是因為只要消費者訂購之後(承諾),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就成立,
民法154條第二項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我猜你看的是這個),
沒有看到你的賣場,沒有辦法幫你進一步認定,
但基本上如果你的賣場有設交易限制,比如說底價等等,
你的網拍行為可能就不構成要約,而僅僅是 要約引誘 ,那這樣的話,消費者對你下標可能才是要約,
而你可以不承諾(離題了...),
(我看不出這跟消保法23有啥關係....)
但討論這些是為了維持交易安全跟保護消費者,
但我個人認為跟你的案子沒有很大關聯,
因為,其實你要看的應該是 藥事法第二十一條
該法本身就有對藥物廣告作定義
第 24 條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
目的之行為。
你要凹的部份在於,你沒有宣傳醫療效能,
流程就如前面大大所說的,先去訴願,訴願失敗後才提行政訴訟,
到時候法官就會自由心證,以上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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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律是很花功夫的事情...
建議最好下定決心再來..........
如果原PO已經是大學畢業生
而且真心想把這玩意弄懂
那我個人建議去念學士後法律學系
比起碩乙組來的扎實
學士後法律學系真的很可怕....
我們學校的學後法只能用臥虎藏龍這四個字來說.....(哪一間是不是不能講? 總之在新莊啦)
醫生 護士 公職 金融體系 外交官 會計師 大學教授(國立大學五十幾歲教授 如果我沒記錯) 國高中老師
立委助理
他們念書的精神....
讓我們這些全職死大學生...
自嘆服如
有大三在學生就已經考上律師了...........
可以考慮看看 XD
你居然能自己創造法律條文甚至解釋網拍非廣告,
你索引的條文哪一條說到網拍非廣告?
你連你被處罰之條文都搞錯,或是你要故意誤導視聽,
如果你要誤導視聽讓鄉民隨你起舞而批評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我譴責你,

如果因無知而觸法請多請教懂得人好嗎?
不要上網希望大家聲援反而自取其辱,
特提供專業知識給大家參考,
你應不是因違反藥事法第65條,因其罰緩為20萬起,而是你在網路上賣藥品,應是觸犯藥事法第27及92條(非經登記之藥商不得販賣藥品) ,故被罰緩3萬元,且拍賣網站皆寫明不得販售藥品,你明知故犯還上網希望有人聲援,真是夠了.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
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
、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藥事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第 14 條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第 24 條
本法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第 27 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
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第 65 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 91 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92 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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