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勞基法的朋友們...幫我解答一下嘍!!

目前我的朋友預計11月底被裁員,但依勞基法規定可以請假找工作,
但若要請假,是從他告知你的那天開始請假嗎??(例如11/2告知你,那何時可開始請??)
而且裁員公告應該是在11/1前告知是吧??可是11/1、11/2是假日,也就是說需在10/31就公告出來,
但他們公司竟然10/31用口頭告知,這樣子算數嗎???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008-11-01 11:2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勞基法 朋友們
既然是"預計11月底",所以正確時間仍未知。

請該公司出示書面文件吧!
口頭告知在我這個剛被資遣的小員工看來毫無作用。
當初我被資遣時有要求任何程序都需有書面才簽字,
因此該拿的都沒少。
但另一個同事在我之後被資遣,
卻僅是口頭告知,
後來硬生生被砍掉10天的預告薪資,
理由只是﹕上級要求。
因為當初無書面文件僅是口頭告知,
同事說不想花費精神在這上面就算了。

另外請假找工作的時間在告知資遣後就可以開始請了。
祝您朋友儘快找到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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