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的朋友預計11月底被裁員,但依勞基法規定可以請假找工作,
但若要請假,是從他告知你的那天開始請假嗎??(例如11/2告知你,那何時可開始請??)
而且裁員公告應該是在11/1前告知是吧??可是11/1、11/2是假日,也就是說需在10/31就公告出來,
但他們公司竟然10/31用口頭告知,這樣子算數嗎???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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