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您寫給郝市長的信,市長非常重視,特別要本分局向您說明,有關您反映本市XX街兩側商家擴大營業違規占用人行道1案,本分局謹將查處情形向您說明如下:一、查本案自接獲您的來信後,本分局已將上揭人行道列為執法整頓重點,並自本(9)月10日起至23日止11-19時段規劃為期2週專責取締勤務,責由轄區XX路派出所持續加強該人行道巡察整頓、取締,一直到商家改善為止,以維用路人行的權益與安全。二、另本案分別於97年9月8日(MA2008090XXXX)、9月8日(MA2008090XXXXX)及9月15日(MA2008091XXXXX)一再以同一事由上網檢舉,本分局已分別具體明確答覆本分局處理情形在案,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之規定,不再辦理答覆,尚請 諒察。
難道店家繼續違規就不能檢舉嗎?
如果店家沒違規我會吃飽沒事檢舉嗎?
笑死人還有叫人不要再檢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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