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關於國民年金我是非保不可了,
因為我不想配偶被懲罰,
這一筆國民年金我是繳得出,
但我的公公婆婆都沒有在上班,
也還沒65歲,
在加上一個都不去上班賺錢的小叔,
想想該繳的錢(健保+國保),
就很頭痛,
早上看到一篇新聞內容,
有點看不懂?
以下為轉貼~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21條規定:「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簡言之,若配偶同時符合請領國民年金的老年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舉例來說,趙太太自48歲時加入國民年金保險,65歲時開始請領老年年金給付。68歲時,同樣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的70歲丈夫因病過世,雖然趙太太符合遺屬年金的請領條件,但趙太太僅能在自己的老年年金及趙先生的遺屬年金兩種年金給付,擇優領取一種年金給付。
再舉個例子,王小明加入國民年金保險後第15年,因車禍導致重殘,開始領取國民年金保險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但王小明65歲時,他已具備老年年金給付的請領資格,也就是具有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老年年金給付資格。
正當王小明必須從上述兩者年金給付擇一時,他63歲且同樣參加國民年金的太太因病過世,王小明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但王小明僅能在自己的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老年年金給付及太太的遺屬年金三種年金給付中,擇優領取一種年金給付。
意思是說我和先生保國民年金,
到了可以領的時候,
夫妻雙方有一人過世了,
只可以領先生的遺屬年金,
或是我自己的老人年金,
這似乎太不合理了!!
有了解的人可以幫我解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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