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已刪除囉......謝謝大家的關心與收看........
寧靜海^_^ wrote:
小弟如果在01看到喜歡的文章或是圖片
只要有註名來源就可以貼在我個人的部落格上
如果個人部落格沒有商業跟賺錢的行為就可以
如果他的照片本來就是公開的
你引用他的作品, 並註明作者與出處
只要不是拿來賺錢或從事商業行為, 基本上並沒有違法
不過法律這種東西並沒有絕對,
因為同一件事, 往往可以從很多不同角度來解釋...
這時就看律師的嘴皮子跟法官的主觀認定囉, 可大可小啦
這個新聞之所以大快人心
是因為這位"大師"
近年來沒什麼大作,
因此總是到處找有沒有人偷用他以前的作品
只要有沾到邊, 二話不說就是提告求償
說到底都是為了錢...
玩攝影的人都知道這位大師已經惡名昭彰很久了吧
maxding wrote:
林英典除了對黃美鄉提出刑事告訴,還向台南地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法院亦判決林英典敗訴。
台南地院真是英明呀!


制裁 嘴砲+正義魔人 wrote:
記得之前版上一位前輩CAT姐 好像也被它纏上過.......
不知官司打的怎樣了
前情提要請參考→著作財產權之侵犯 VS 知識教育之分享
topars wrote:
據我所知前輩CAT姐已經投降了
認錯和解了~
嗯…基於不想浪費時間與金錢(每次出庭都從台南搭機北上)
最後在家人的建議下和解了。

後續結果,有興趣的朋友請自行參考→[後續結果]著作財產權之侵犯 VS 知識教育之分享
散步的貓http://blog.roodo.com/walkingcat
內文搜尋
X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