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這不是我,是真實案例)
今天有一台摩托車被拖吊,線準備纏好要拖上拖吊車,卻被我看見,我制止他不要拖吊開單就好了,這樣我還要跑到拖吊場取車,簡直多此一舉,明明就有看到我的車,我自己把車移走跟被送到拖吊場差在哪?
已經不阻礙交通了阿!
反正我又不是不願意被開罰單!
因為到拖吊場領車要850元(罰單600元+拖吊車手續費200元+一天保管費50元)+計程車錢起碼破千了,
被開單只要罰六百,不爽地不斷的抗拒他把我的車上拖吊車,最後他說要告我妨礙公務!
警察常說擾亂他辦案,要告我妨礙公務,請問"妨礙公務"是什麼樣的處罰?
3、違規停放之車輛執行拖吊尚未移動前,如駕駛人到達現場,執勤員警應請其出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查核無誤後,即指揮停止拖吊,當場舉發,並責令駛離。被拖吊車輛如已移動,即不得依駕駛人之請求停止拖吊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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