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附近小吃攤,就看到有桃園北建的派個嚼檳榔的流氓,指著店家的電視說:
老闆,你這樣開電是違法的喔,要另外交錢,不然會怎樣怎樣.....
剛好我在旁邊,就跟老闆說:沒外接設備不用付錢,他是在騙你,這之前在網路上已經罵很兇了。
結果那個有線電視惱羞成怒,說啥你不要亂說話,要講法律我比你懂,小心我告你,這是立法院通過(用來搶錢的??還是要告訴我你們老闆是立法委員,給我小心點?),一堆店都繳了,我現在在跟老闆談,你在這亂講話做啥?
後來我就跟老闆說,這根本就是公然搶劫,騙一些人不知道此事,用法律和公文在嚇人,就是想賺錢。
一般店家做生意為了和氣生財,通常就乖乖繳錢,那些前是錢到哪了呢?不知這幾家收智慧才產權錢的單位,你們除了收費,又做了什麼保護智慧財產的是呢?難道這世上真有不勞而獲的事~~哈哈。
在這經濟不景氣的時候,這些隸屬於國家單位的部門,只想從老百性的錢下手,還用法條來嚇人,這比詐騙集團還好賺,果然白道搶起來比黑道還黑。怪了,就沒有人來管管這些單位,還是上下都是一家人,好康道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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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法條: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 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 之。」業者於營業場所裝設電視機單純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如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應屬「單純開機」,並無著作權法所稱「公開演 出」之利用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二)業者於營業場所以一般家用設備接收廣播電台(例如一般收音機)所播送之音樂,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不涉及「公開演出」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聯合報╱記者鄭文正、林秀芳、洪敬浤/台中市報導】
2008.05.13
牙醫公會全聯會早已發出「教戰手冊」,教導會員如碰到「著作權團體」到訪,第一步先關閉電視、音響電源,再請對方出示識別證,影印存檔後,要對方簽名,「以免碰到詐騙集團」。在警察到場前,可拒絕對方詢問、拍照或錄音,可要求對方證明著作權已受損,否則可請對方離去。「教戰手冊」還列出智慧財產局的解釋,指單純開電視、收音機,未透過電訊、擴音設備傳送,並未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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