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上班的地方(冷飲店)發生這樣的事...
一個工作未滿兩個月的工讀生.在上個月下旬時告知店長說因搬家所以要離職..
老闆問他說離職需半個月前告知知道嗎?
他說知道!(他是算好的.因為我們10號領薪所以他照正常程序是上班到9號)
沒想到9月3日晚上他上班時間到了竟然沒出現(之前沒有遲到的紀錄)
好像過了兩個小時他傳了封簡訊給店長說他離職了不來上班了(但本來該上到9號的)
店長就也以簡訊方式回他說這樣的話會扣他薪資.以及工作未滿三個月服裝費自出(因為沒有照離職程序.
雖然不用簽呈)
後來他今天(4號)又回店長說自己去網路上看看你那一套能用嗎!(指的是扣薪這件事)
重點來了.....
這樣從當天算到9號是有效的工作日嗎?(也就是他沒來算曠職嗎?可以扣他薪資嗎?)
難道勞基法只保護勞方(像這樣的惡質勞方還是個大學生)況且店長&同事也對他不錯啊~
可以請有相關知識的網大提供一下做法或者意見....感謝萬分
澀老頭 wrote:
在我上班的地方(冷飲店)發生這樣的事...
一個工作未滿兩個月的工讀生.在上個月下旬時告知店長說因搬家所以要離職..
老闆問他說離職需半個月前告知知道嗎?...(恕刪)
建議看一下勞基法, 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並未規定繼續工作未滿三個月應該多少日前告知雇主.
但是需在半個月前告知是錯的.
請參考下方引用法條: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以我參與公會四年的經驗,勞基法對於弱勢的勞工沒有幫助
如果這個勞工真的這麼惡劣,就直接開除吧!
1.資遺費的話算滿一年(領0.5個月),如果未滿一年好像就依月數比例來算
2.他在離職日前就不來上班,那個叫矌職
3.工資的定義:勞工因受僱而獲致薪資,依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之方式所給予之津貼,獎金及其他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很饒舌,但我背這段時也很累),
他是工讀生,所以應該是計日或是計時的方式來給予工資,如果沒有來上班,當然視同沒有工作,9/4日當天也當然沒有所謂的薪水,不過制服裝由於是公司應該統一製作的,所以應該這部份的成本應該由公司所負擔,而非員工來負責.
4.不得任意扣薪的部份,指的是勞工因為工作上造成雇主相關的損失時,雇主不得片面扣薪(我理解的部份是這個)
5.至於預告離職日的部份,前面幾位有講了,所以我也不多說了.
孩子,別傻了,勞基法保護的還是資方
(我很確定)
先舉個案例好了
這個案子是前兩天參與別家公會的理監事會時碰到的
某公司因為國外母公司因虧損,因而要求全球分公司實施裁員的動作
於是台灣的分公司就開始裁員,
該公司的人資部門就拿著一疊文件開始依名單開始約談要求其"優退",
公司人資並開出條件,要求被約談的人員於三天內決定,並簽署文件(該文件不得影印,攜出),
如果不決定,該項優退將會取消
該公司的公會理監事要求與公司進行一個勞資會議,討論公司該波人力裁減的事項
但該公司表示,公會只是個法人組織,無權干涉公司內部的行政(姿態擺很高)
公司該給的都會給,看起來是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但是對於一個辛辛苦苦為公司打拚幾十年的員工,
只因公司業務虧損,就要勞工因為高層業績不利的經勞,而直接的被裁員.
才剛步入中年,正當衝刺的時候,就這樣白白的被犧牲了,勞工的工作權又在那裡呢?
以一個月薪3萬5,工作15年的勞工,(計算方式,2*年資,*月薪)
就可以這樣被105萬打發掉了嗎?
工作權就這樣可以被犧牲了嗎?
勞基法真的有保障勞工嗎?
依我看未必~~~~~~~~~~
另外工作服裝部份,就要看當初是否有簽定員工條例來判斷,不過服裝費用不能太誇張,不然也很容易被以此作為攻擊標的。
另外當初應該也有簽定員工條例,直接拿出來對質吧~
這邊有提到,曠工的部份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778032
"曠工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
因此,不發放3號以後(包含3號)的薪資是沒有問題的,不過並不能扣除他先前工作薪資(2號之前)的部份。
若還有疑問請看此網頁,有電話可以詢問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ro?page=46e6066a
PS.所以雇主跟勞方在上班第一天都要做"簽約"這個動作囉?blockquote>
其實不用特意簽約,因為每家公司很多情況都不盡相同
以後在外面公司你會碰到有的公司會要求簽約,有的則不用
簽約:勞動條件要優於勞動基準法
不簽約:勞動條件比照勞基法
但所簽訂的合約,其合約條款都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及其子法,相關法令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母法)
勞動基法準施行細則(子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子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子子法)
........................略
我舉個例子:
1.如果合約裡簽訂一個員工是以計時制的工讀生,每天工作時間超過十二小時
雖然合約裡訂的是這樣,但勞基法規定,一天加班只能在四小時內
所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因為勞動條件低於勞動基準法),因此雖然員工與雇主雖然簽訂了合約,但該合約仍屬違法,
2.如果合約裡簽訂一個員工是以計時制的工讀生,每天工作時間八小時,但後四小時的薪水以時薪*1.33計,
雖然合約裡訂的是這樣,但簽訂的勞動契約優於勞基法,因此該項合約的這項條款是適法的
其實簽約還有分,合約,及不定期合約
當合約內雇用時間期滿,雇主沒有表示不續約時,,該項合約,就變成不定期合約,就將原本的合約條件延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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