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摟女肩0.5秒 當事人告性騷擾
更新日期:2008/09/02 12:12
拍照勾肩搭背,如果讓女生不舒服,也會依性騷擾罪被函送法辦,台北一位獸醫師參加同學會,大合照時他摟住一位女同學的肩膀,雖然只有短短不到1秒鐘,但是這位今年36歲、過去的女同學已經不舒服,報警告獸醫師性騷擾,但婦女團體說,以台灣風俗開放程度來說,碰肩膀半秒就認為是性騷擾,似乎太超過了。
大合照,男同學伸手搭上女生肩膀,這樣的動作很常見,但上個月一名獸醫師參加大學同學會,拍照時,同樣的動作卻讓他被告。被告獸醫:「當下(女同學)就有制止我,我就沒有再做這個動作,所以我沒有(性騷擾)意圖啊,也沒有這種想法,但她堅持要告,我也沒辦法。」 這名獸醫說,他無意間搭了女同學肩膀半秒鐘,事後卻被告性騷擾,其他在場的同學、老師都相當驚訝,消息傳回中興大學,學弟妹也覺得太超過了。學生:「如果很熟的話,無所謂,(被告)就太過頭了。」
現代婦女基金會姚淑文:「中東怎麼可能肩膀讓你隨便亂拍。」記者:「但在台灣的話呢?」姚淑文:「大部分人都OK嘛,對不對,所以(性騷擾)必須符合當代意義。」
婦女團體說,性騷擾是否成立,還得看有沒有強烈影響當事人生活,但這是主觀感受,這位36歲女子認為摟肩膀半秒鐘就是侵犯,堅持報警提告,要法辦昔日同窗。
未免大家對性騷擾之定義有所誤解特以法條說明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故本件應無性騷擾之問題,
再提起之前彰化地院對襲胸十秒判強制猥褻無罪之案例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苟其行為在客觀
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得謂係猥褻行為。
簡單說襲胸十秒尚難稱能挑起行為人之性慾,故該案無法以強制猥褻定罪,但可以依性騷擾防治法處刑.
真是浪費社會資源....
如果有個女生穿的太清涼..造成我視覺上的不舒服..我是不是也可以告對方性騷擾??
這件事情有點過頭....
小弟認為保護自身權益是一定要的..
但是一定是在合情合理的範圍之下...
雖然法律建立在道德規範之上..
且不表示大眾的道德價值觀可以合理化某些行為..這我同意..
小弟今天並不是認為碰0.5秒太誇張..碰10秒才有錯..事情並不是這樣去看..
的確,性騷擾防治法當中..只要讓其中一方感覺到被侵犯、不舒服...他就有權利主張他的權益..
但是以這個case來說真的有必要如此嗎??
當天主事者搭肩之後..被當事者推開..還被踹一腳...那對方是不是也要因此而告傷害?
更何況當下男方就有與女方道歉..而且男方的妻小都還在現場...
系教授也來當和事老....結果事後女方去報案提告..男方還以電話與女方陪不是...
我不懂.為何需要這樣子來主張自己的權益??
是要讓社會大眾了解這個法源的漏洞嗎?還是突顯只要我依法有據...我就可以無限上綱的為所欲為?
小弟不解的是這點...並不是幾秒的問題...
如果今天該男的確在口頭告誡後依然故我..那他罪有應得...被告活該..
感謝樓主詳細的說明...
今年60屆澳門大賽!!台灣兩個車隊將會參賽!!請大家替它們加油!!
inoue555 wrote:
問題在於你不知道兩人之間的交情到什麼程度,
要依字面敘述來判斷女方是否反應過度並不客觀喔~
是低..沒錯...這當中的判斷並不是看交情...
小弟認為可以主張...可以告...
但是不應該是這樣的情況...
我也不認為女方有反應過度...
女方的反應OK阿....他覺得被侵犯..是OK...
只是小弟認為可以有更好的解決方式....
就如同前述中所提到
"是要讓社會大眾了解這個法源的漏洞嗎?還是突顯只要我依法有據...我就可以無限上綱的為所欲為?(提告?作秀?要求賠償?<---要錢??)
小弟不解的是這點...並不是幾秒的問題..."
今年60屆澳門大賽!!台灣兩個車隊將會參賽!!請大家替它們加油!!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