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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聞事件說明何謂性騷擾.

獸醫摟女肩0.5秒 當事人告性騷擾
更新日期:2008/09/02 12:12

拍照勾肩搭背,如果讓女生不舒服,也會依性騷擾罪被函送法辦,台北一位獸醫師參加同學會,大合照時他摟住一位女同學的肩膀,雖然只有短短不到1秒鐘,但是這位今年36歲、過去的女同學已經不舒服,報警告獸醫師性騷擾,但婦女團體說,以台灣風俗開放程度來說,碰肩膀半秒就認為是性騷擾,似乎太超過了。


大合照,男同學伸手搭上女生肩膀,這樣的動作很常見,但上個月一名獸醫師參加大學同學會,拍照時,同樣的動作卻讓他被告。被告獸醫:「當下(女同學)就有制止我,我就沒有再做這個動作,所以我沒有(性騷擾)意圖啊,也沒有這種想法,但她堅持要告,我也沒辦法。」 這名獸醫說,他無意間搭了女同學肩膀半秒鐘,事後卻被告性騷擾,其他在場的同學、老師都相當驚訝,消息傳回中興大學,學弟妹也覺得太超過了。學生:「如果很熟的話,無所謂,(被告)就太過頭了。」

現代婦女基金會姚淑文:「中東怎麼可能肩膀讓你隨便亂拍。」記者:「但在台灣的話呢?」姚淑文:「大部分人都OK嘛,對不對,所以(性騷擾)必須符合當代意義。」

婦女團體說,性騷擾是否成立,還得看有沒有強烈影響當事人生活,但這是主觀感受,這位36歲女子認為摟肩膀半秒鐘就是侵犯,堅持報警提告,要法辦昔日同窗。



未免大家對性騷擾之定義有所誤解特以法條說明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故本件應無性騷擾之問題,

再提起之前彰化地院對襲胸十秒判強制猥褻無罪之案例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苟其行為在客觀
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得謂係猥褻行為。

簡單說襲胸十秒尚難稱能挑起行為人之性慾,故該案無法以強制猥褻定罪,但可以依性騷擾防治法處刑.


2008-09-03 1:0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新聞事件
雖然這個例子是誇張了些,
不過總覺得可以體會想要提告的心情啦~
(→老娘和你那麼熟嗎?摸個屁!)

雖然搭肩就被告是有點小題大作,
不過的確有很多人沒去思考對方的感受就對別人做出親暱的舉動,
脾氣好一點的就暗幹在心裡,脾氣衝一點的就開罵或提告囉。

奉勸男性同胞們,因為是否為性騷擾建立於對方的主觀感受,
所以若不清楚對方的尺度到哪裡,
故做親暱或自以為幽默的言行舉止最好還是克制一下。

因為是主觀感受,所以大概也會出現這樣的例子:
布萊德彼特搭肩→○
你搭肩→╳
這個事件很清楚的說明了一件事......有些女人嫁不出去是有原因地
玩球囉~~~
男人也可以告女人性騷擾嗎?
我很缺錢用,我需要人家摸我!
樓上的建議你去美國,那裡有成功判例
其實法律很抽象的

相同事件 遇到不同法官 就可能會出現不同結論

講白一點 完全是法官認定的問題
以後.....只要.....有.....妹妹....."看我",我就去告她.....性騷擾.....
辛辛苦苦的打一堆字,你還是難逃被刪被鎖的命運,大家不如長話短說吧!【01文字獄的時代,正式來臨】
利用法源定義涵蓋的範圍漏洞..來彰顯自己的權益??
真是浪費社會資源....

如果有個女生穿的太清涼..造成我視覺上的不舒服..我是不是也可以告對方性騷擾??

這件事情有點過頭....
小弟認為保護自身權益是一定要的..
但是一定是在合情合理的範圍之下...

雖然法律建立在道德規範之上..
且不表示大眾的道德價值觀可以合理化某些行為..這我同意..

小弟今天並不是認為碰0.5秒太誇張..碰10秒才有錯..事情並不是這樣去看..
的確,性騷擾防治法當中..只要讓其中一方感覺到被侵犯、不舒服...他就有權利主張他的權益..
但是以這個case來說真的有必要如此嗎??

當天主事者搭肩之後..被當事者推開..還被踹一腳...那對方是不是也要因此而告傷害?
更何況當下男方就有與女方道歉..而且男方的妻小都還在現場...
系教授也來當和事老....結果事後女方去報案提告..男方還以電話與女方陪不是...
我不懂.為何需要這樣子來主張自己的權益??
是要讓社會大眾了解這個法源的漏洞嗎?還是突顯只要我依法有據...我就可以無限上綱的為所欲為?
小弟不解的是這點...並不是幾秒的問題...

如果今天該男的確在口頭告誡後依然故我..那他罪有應得...被告活該..
感謝樓主詳細的說明...
今年60屆澳門大賽!!台灣兩個車隊將會參賽!!請大家替它們加油!!
ArseneLupin wrote:
利用法源定義涵蓋的範...(恕刪)


問題在於你不知道兩人之間的交情到什麼程度,
要依字面敘述來判斷女方是否反應過度並不客觀喔~

要是一個不熟或我討厭的人搭我的肩,
我也會直接把他的手從肩膀上打掉~

因為一切問題都出在主觀認定的不同,
所以事情的真相究竟是如何也只有那兩個當事人清楚。

不過就我看來,還覺得男方白目的程度高一些
inoue555 wrote:
問題在於你不知道兩人之間的交情到什麼程度,
要依字面敘述來判斷女方是否反應過度並不客觀喔~


是低..沒錯...這當中的判斷並不是看交情...
小弟認為可以主張...可以告...
但是不應該是這樣的情況...

我也不認為女方有反應過度...
女方的反應OK阿....他覺得被侵犯..是OK...
只是小弟認為可以有更好的解決方式....
就如同前述中所提到
"是要讓社會大眾了解這個法源的漏洞嗎?還是突顯只要我依法有據...我就可以無限上綱的為所欲為?(提告?作秀?要求賠償?<---要錢??)
小弟不解的是這點...並不是幾秒的問題..."
今年60屆澳門大賽!!台灣兩個車隊將會參賽!!請大家替它們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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