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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存證信函"寫法-關於被倒會Orz


事由
家人在五月份發起互助會,會首加上會員共21人,每月10號標會,會費為一萬元,採外標制,
而在六月份第一次標會,會員甲以12,700元得標,並簽下金額12,700本票19張,
家人也在三天內收齊會款後,以"匯款"方式,將錢匯入對方本人戶頭。
之後到了七月份繳交會款時,對方則說因為離職的關係,要求延後繳交會款,結果就是一拖再拖,
一直到現在八月底了,已經累積兩個月的會款沒繳交,也就是傳說中的倒會.......冏


因為上網查存證信函範本,都找不到想要的資訊,家人也都沒寫過存證信函,
所以到01來問問,希望有這方面知識的朋友,可以教我該怎麼寫,以及之後的相關法律問題。
另外在查詢的過程中,有查到關於倒會的相關訊息,文章有點長,但是希望大家幫我看看,
關於文中所提到的條文跟作法,是否正確,或是有用否。

先謝謝大家抽空讀文!

以下是網路上查到的文章來自-台灣原住民數位博物館

前略

會員倒會的刑事上責任:

如果會員一開始就有意標了就跑,法院大部分是會認為會員構成刑法的詐欺罪,由於會首有代墊會款的義務,所以受害人是會首,而應該由會首提出刑事告訴。如果會員標了之後,仍然陸續付了幾期會款才倒會,其是否有詐欺的意思,就很難認定,所以法院大部分就不會認為是詐欺,就跟借款或是貨款一樣,法院會認為祇是會員事後沒有財力繼續付會款,屬於民事單純的債務不履行……,嗯?大家知道意思吧!

至於民事的部分,就祇有一個結論---就是欠錢還錢,祇是方法有很多種---

*存證信函:

如果人沒有跑的話,是可以先發個存證信函,要求會首或會員還錢,畢竟上法院是比較麻煩,但存證信函的效力祇是催告的效力,如果對方置之不理的話,寄十封、百封都是沒有用的。
所以寫存證信函時,祇要把催告的原因、金額及對方如果不依照你的要求做時,你要怎麼處理什麼的(比如說就會告他刑事侵占或是偽造文書等),簡單的寫就可以了。如果寫的跟情書一樣,能夠讓欠錢的人知道他的行為不對,回心轉意、痛哭流涕的把錢拿給你的話,這樣也可以,不過郵局祇認錢不認人,你寫的越多張,他們是賺的越多!
如果你的會首已經跑了,我是認為再寄存證信函也是罔然,而個人債務個人負責,你的存證信函縱然寄給她的老公、老母,祇要他們不願意承擔她的債務,你也不能對他們怎麼樣。祇能請他們幫忙勸說會首出面,否則要對會首提出刑事告訴,或許這樣會有點幫助!

*本票裁定

如果得標會員在拿會款的時候,有開立本票,或是會員曾經與倒會的會首達成和解,會首有開立本票時,就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聲請費用依本票金額而定,3萬元以上?未滿15萬元是135元,15萬元以上?未滿150萬元是225元,150萬元以上?未滿300萬元是450元。本票裁定確定後,就可以對會員或會首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

不管是對會首或是對會員,都可以檢附會簿、存證信函或是本票影本,向對方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費用也很便宜,祇要1000元,也不用開庭。支付命令確定後,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可以對對方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

如果不嫌麻煩,也可以直接以返還合會會款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原因,向法院起訴對方。至於如何寫狀子,你可以問法院的訴訟輔導處,司法院的網站也有例稿可以參考(便民服務專區=>代撰書狀範例)。不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有關合會的訴訟是屬於地方法院簡易庭的案件。

2008-08-30 16:2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存證信函 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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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家人的經驗
先去警局備案

我家人被倒百來萬
後來20多人只獲得
一間小房子不到20坪
只能靠租金來堵大家的錢

現在不像以前不太能跟會
四處都有人在倒會
尤其是2000年開始
連環倒
lunatik wrote:
事由家人在五月份發起...(恕刪)

這有書寫存證信函的要點
http://www.tacocity.com.tw/surich/homepage_04.htm

要是真的看不懂可以PM我幫你寫。

以你查的資料原則上無誤,關於支付命令有個重點就是對方要有收到,如果沒有送達則不具法律效力。

既然有簽本票,原則上本票裁定的時效性最好,也就是最快,但重點是對方有財產讓你強制執行。

刑事的部份想告的話告告看吧,嚇嚇他可能滿有效果的,你文中也提到大部分的法官有認為是詐欺嫌疑的見解,但是總有些法官有個人獨道的見解。祝好運~~



感謝 時代的騎士 、J.Siang、noone996 三位的回應

J.Siang wrote:
以我家人的經驗
先去...(恕刪)



J.Siang大
想請教您一下,
您家人當初備案的大概過程,
以及花了多久時間才告一段落呢?


noone996 wrote:

這有書寫存證信函的...(恕刪)


noone996大

關於支付命令這點,我知道對方與媽媽同住,
本票上的地址也是寫該地址,但是聽他媽媽說,
他離職之後,就搬出去住,久久才回家一次,
回家也是一下子就要離開,所以要是非本人簽收,
這樣會有效力嗎?還是支付命令一定需要本人簽收?

本票的時效性,可以請您再幫我解釋詳細點嗎?
這個互助會的正式開標是6/10,預計至99/1/12結束,(5/10是會頭款的部份)
所以他6/10標到會之後,有簽了97/7/12~99/1/12,共十九張本票。

刑事的部份,我也很想直接告他,無奈沒告過人,很怕"勞民傷財",
讓人尷尬的一點是,他媽媽是我親阿姨,也就是他是我親表弟,
他媽媽已經擺明了,不會處理,我也能理解一人做事一人當,
但就怕真告下去,可能大家親戚就當不了了。
加上他還有一件販賣毒品的官司再打.....整個就是一個......囧
如by lunatik
果得標會員在拿會款的時候,有開立本票,或是會員曾經與倒會的會首達成和解,會首有開立本票時,就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聲請費用依本票金額而定,3萬元以上?未滿15萬元是135元,15萬元以上?未滿150萬元是225元,150萬元以上?未滿300萬元是450元。本票裁定確定後,就可以對會員或會首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紅色為錯誤

按非訟事件法 第 13 條規定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
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藍色為正確

合會規定也不正確

按民法第 709-9 條規定

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
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
。但另
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
,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第一項情形,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

簡單說如倒會,以得標之會員及會首應按其將其應付會款平均交給未得標之會員.

查到的文章來自-台灣原住民數位博物館
以上訊息大多為錯誤或已修改,請誤流傳錯誤訊息.

送達效力如送達其戶籍所在地之同居人即生送達效力,

本票有效期限自到期日或無到期日即自發票日起算三年.
這件案件是否屬詐欺行為,其實法條的構成要件尚未完全該當,因為他所簽發以支付會款之本票似乎仍未跳票(您並未敘述到)。如採取支付命令的手段仍告失敗,就可能要提告訴或自訴了,因為此時詐欺的嫌疑已較明顯。小弟從事刑事工作至今,互助會的案件大部分是會首冒標的事件,涉及偽造文書罪嫌,因沒繳會款而涉及刑事的案件近來較少,可能大部分都跑到非訟或民事的部分去了。

存證信函:您可以去中華郵政(台灣郵政)的網頁下載格式以自行列印(一式三份)。一般來說,寫法類似公文,但其實不拘格式,以簡明扼要為主。如果要達到更好的警告效果,卻還不想提訴訟,其實亦可請律書寄律師函,暗示已認真考慮將採取法律行動,請他自重。
台中小康 wrote:
如by lunati...(恕刪)


感謝 台中小康 回應

上文709-9條文,我有看沒有懂....Orz
現在的情形是被倒一會(第一會),
但是家人有拿錢出來補,截至目前為止,
互助會運作順利當中,
所以傾向向該倒會會員,追討欠款,
亦或是用其他有效辦法來逼他還錢,如提出告訴。

倘若支付命令已送達,但對方仍不還款,
就是提出告訴嗎?

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提出告訴→(強制執行?)

謝謝您的耐心解答!!

樓主可證明會員甲於合會標會時,

以何詐術,使人錯誤判斷,給付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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