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01的朋友好,
小弟的親戚最近工作遇到問題, 不知道有沒有對法律比較清楚的朋友, 能給小弟一點意見.
事情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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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親戚在某國立大學擔任車輛管理委員會職員,
由於學校要加強校內停車管理,所以招標裝置自動化停車收費系統,
並由廠商A得標並設立完成。
但是這些設備裝好後,一直有些問題無法正常運作,
故總務處秘書知會我親戚,請他另外找廠商來檢查、驗收這套系統,
要驗收過後才能簽核報帳。
於是我親戚找了以前合作過的廠商B到校,並帶領廠商B人員
開啟收費系統進行檢查。
但是這些過程被校園的監視攝影機拍了下來,
同時廠商A不知何故看到了影片內容,
於是想要告我親戚及廠商B盜取商業機密。
校長得知此事後,在未查明細節之下,竟然要以「疑似擔任商業間諜」這樣的理由,下令總務處將我親戚免職(有正式公文),後來又轉發另一道公文,要我親戚自行承認所有過錯並立刻提出辭職,否則將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項:「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加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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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請問各位的是:
勞基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當中第五項載明:「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這應該是表示,雇主要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勞工是「故意」洩密,才能單方面加以辭退吧?
今天校方未經查證,就要以「疑似」擔任商業間諜的理由將我親戚免職,這樣子是否有違法之處?
再者,雖然攝影機有拍到我親戚帶領廠商B去開機器的動作,但是一來如果不開機器,要如何驗收機器是否正常,二來光是這樣的動作,也不能證明廠商B真的拿什麼廠商A的技術去設計出類似的產品,要說我親戚是商業間諜,我們是否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加以對校方提告?
懇請各位大大可以給我們答覆或建議,萬分感謝!
怎麼會請A廠商來裝...驗收單位卻是B廠商勒?
這是不合邏輯也很誇張的行為 想也知道會出事~
不知道下令這樣做的人是誰??
如果是上面的命令(你說是上面總務處秘書知會親戚) 就要有證據保留 不然這個黑鍋揹大了
學校關於廠商標案都應該有制定流程 包含驗收單位的選定
會發生問題很奇怪
分兩部分來看
第一個是你親戚被免職的問題
要請他查查該校的教職員任用規定
關於免職是不是有申述的管道或是調查會成立
不是直接一紙公文就免職
再說決策人員是總務處秘書 不應該是你親戚扛這責任
所以你的親戚一定要掌握命令流程的一切過程
第二部分是關於廠商智慧財產權的告發
這是你親戚面臨的比較大的問題
如果廠商求償你親戚跟廠商B 官司打輸了 賠的金額很可觀
整個重點就是關於驗收的命令傳達
到底是你親戚的意思還是上面的意思
一定要趕快釐清
學校的監視器影像,
何以一個外部的廠商能夠觀看?
必定是學校內部有人提供。
另外關於你說的:
勞基法第12條規定: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當中第五項載明:「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你親戚的雇主是學校而不是廠商,
就算你親戚真是商業間諜,侵害的也不是學校的利益。
而檢查機器也無涉及損耗問題,
「疑似」也不能構成合理的解雇理由,
因此學校解雇你的親戚有程序上的瑕疵。
再來,你親戚是依秘書的指示執行業務(不過你親戚須舉證),
A廠商若要告你親戚開機器的行為侵權,
訴訟對象應該是校方而不是你的親戚。
整理幾個要點。
A廠商若要提告,應該針對B廠商或校方。
校方若要解雇你親戚,目前的理由有瑕疵。
若被不當解雇,期間造成的薪資損失及名譽損害可以民事求償。
不過我是覺得背後好像沒那麼簡單,
整個感覺就是被設計了。
最好去確認一下是不是有誰在等你親戚空出來的缺,
若有的話,再看那個人是否與校方的誰有關係。
勞委會應該也可以幫助你。
其實就小弟的了解,
校方當初找廠商A, 從招商到施工完成, 我親戚完全沒有參與決策過程,
這一點如果要查證, 應該是可以找到所有的會議紀錄以及開會通知單來證明.
而現在這套系統出了問題, 責任卻要我親戚來負責,
這一點真的讓小弟匪疑所思.
而且廠商A到底是如何取得校內的監視錄影帶, 這一點校方也沒有說明.
現在問題的關鍵就是, 校方沒有人願意出面為我親戚做人證,
包括當初口頭要求我親戚去找第二廠商驗收的那個祕書, 現在也是裝傻.
另外還有一個疑點, 就是校方前陣子有針對這整件事的來龍去脈, 開一個審查會議,
並要求我親戚出席說明, 但是在沒有人願意挺我親戚的情況下,
會議做出的結論就是請廠商A繼續針對施工不良來善後, 並且記我親戚兩個大過處分.
我親戚想說, 反正工作還有留著, 也就自己忍了下來 (雖然我們家人都覺得不妥)
但後來當天未出席會議的校長事後竟堅持我親戚應該要免職, 並且要求總務長修改會議紀錄,
讓我們不禁懷疑, 這位校長任期快完了, 但因校內工程施工不良, 所以硬是要找個人背黑鍋?
這也是小弟我會希望我親戚能夠鼓起勇氣提告的原因,
因為如果就這樣認了, 那豈不就是認了"商業間諜"這樣不名譽的事?
只是要舉出物證, 真是很難, 其他同仁為了自己前途, 又不願意出來相挺,
這真的讓我們感到很無力.
MichaelWang wrote:
感謝各位大大的熱烈回...(恕刪)
一般來說校內進行工程都應該要有公文,
尤其是國立大學屬於公家機關更是如此,
若當初要你親戚找B廠商來卻沒有正式紀錄,
只能說你親戚太大意了,沒想到其中不合理的地方。
若不幸要上法院,以你親戚目前幾乎無法舉證的情形來看,
勝算微乎其微,只能列舉其中不合理、可疑的地方希望法院能納入裁量,
另外就是檢視學校的行政規定,看決策過程是否有違規之處。
提供幾個思考點。
商業間諜必為圖利而行動,
然而校方無法證明你親戚有收受B廠商之利益。
若為竊取商業機密,應以更隱密的方法為之,你親戚為校方管理人員,
不可能不知監視器的存在,商業間諜果真會如此限自己於曝光的危險?
A廠商所使用技術是否真的在業界具有獨特性?
若為一般廠商皆採用的技術或更差的技術,何來竊取之必要。
A廠商何以得到監視器影像?應追究管理監視器影像者的行政責任,
若查無紀錄,即為校方讓影像隨意外流的行政管理疏失。
和秘書對質,並要求測謊。
針對校長事後要求更改會議紀錄一事,
確認是否合乎校方的會議規範及章程規定。
當然囉,以上這麼做的前提,
都必須建立在你的親戚是真的清白,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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