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因自己的疏忽 使顧客要送修的物品在路邊被竊 第一時間也去當地派出所報案
三聯單中也有註明此物品的型號和製號
今天在公司的分店 有同事告知 一位"可能是竊賊"的人 把我被偷的物品拿至他那送修 他把東西收下了 也留了
那人的基本資料
於是我在第一時間通知派出所 派出所要求我同事要先到他那邊做筆錄 再行處理
問題是 今天兩地雖說不上遠 但也有一段距離 走高速公路還得半小時
今天我在甲地派出所報案 東西在乙地被我同事尋獲 甲地的員警要求我同事從乙地來甲地作筆錄 是否合理??
為什麼不是員警來乙地呢??
如果今天東西在基隆不見 在屏東被找到 那在屏東尋獲東西的那個人不是很倒楣 還要從屏東跑到基隆做筆錄囉???
假面大頭王 wrote:
今天我在甲地派出所報案 東西在乙地被我同事尋獲 甲地的員警要求我同事從乙地來甲地作筆錄 是否合理??
為什麼不是員警來乙地呢??
...(恕刪)
當然不合理
警察僅能依刑事訴訟法71條之1 通知 犯罪嫌疑人
你同事不是犯罪嫌疑人吧
請檢察官已證人的身分傳喚我 有證人旅費 我才願意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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